Re: [資訊] flickr.tw 接獲Yahoo!律師信,近期將關站
看板Flickr (flickr)作者rsblack (不要再頹廢下去了!!!)時間17年前 (2007/09/27 15:42)推噓2(2推 0噓 1→)留言3則, 2人參與討論串3/3 (看更多)
iThome的報導
http://www.ithome.com.tw/itadm/article.php?c=4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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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部推flickr 過頭 台灣Yahoo!奇摩傷腦筋
文/趙郁竹 2007-09-26
由於Yahoo!收購flickr後,完全交由美國總部經營與推廣,台灣Yahoo!奇摩則專注在無名小站的部分,因此不插手任何和flickr相關的事務。
美國雅虎(Yahoo!)總部正如火如荼的在推動flickr網路相簿服務,但此政策卻因最近flickr.tw關站事件而困擾著台灣Yahoo!奇摩。
Yahoo!總部大力推動flickr在各地區的發展下,近日跳過台灣分公司直接對在台灣註冊flickr.tw的網友寄發律師信,要求轉移該網域名稱。然而此舉也讓想要以無名小站為主要網路相簿服務的台灣雅虎奇摩感到困擾。
Yahoo!奇摩公關經理許卉妃表示,這是Yahoo!總部處理類似事件的機制,也就是說只要碰到類似的網域及商標事件,Yahoo!總部就會以法律途徑爭取該網域名稱,從此事件也可看出Yahoo!總部對flickr的重視。
但台灣Yahoo!奇摩較專注於無名小站的經營,許卉妃說:「我們完全不經手flickr的推廣。」由於無名小站是台灣團隊在地化的併購策略,而flickr則是Yahoo!全球性的策略,因此雖然flickr被Yahoo!買下,但台灣Yahoo!團隊仍以無名相簿為經營重點。
flickr.tw為一提供網友討論flickr API的網站,經營該網站的CK是flickr的愛好者,也在網站上提供自己撰寫的flickr API給其他網友,廣受flickr支持者好評。CK在民國94年申請了flickr.tw這個網域名稱,但現在美國Yahoo!以違反商標法為由,直接委託台灣本地律師事務所寄發律師信,要求CK將該網域名稱轉移給Yahoo!,這樣的大動作引起許多網友不滿。
對此許卉妃表示,台灣Yahoo!奇摩是經由媒體告知才得知這件事,另外許多網友以為律師信是台灣Yahoo!奇摩所發,因此也有網友直接和他們反應。台灣Yahoo!奇摩已經寫信和總部告知台灣網友對此舉的意見及看法,不過由於時差關係,要到明天才能正式得到美國總部的回覆。Yahoo!奇摩公關主任吳苑如也表示,對於總部的處理方式他們非常驚訝,「太沒有人情味了。」他說。
這件事的確讓台灣Yahoo!奇摩感到困擾,台灣Yahoo!奇摩將透過這次事件要求美國總部,往後有類似舉動必須先知會台灣Yahoo!奇摩。許卉妃表示,因兩地的溝通習慣不同而造成這樣的狀況,台灣Yahoo!奇摩會善盡與總部溝通的責任,並不會置身事外。
許卉妃認為,美國Yahoo!寄出這封律師信是希望達到提醒、告知的效果,但在台灣一般認為應是以電話或非正式書面做為事前告知。雖然該律師信並非正式提告,甚至也非存證信函,「但以台灣民眾的角度來看,就已經覺得很嚴重了。」許卉妃說。
flickr.tw站長CK在站上發表公告表示:「基於本人非常重視我國相關法律以及對 Flickr 之熱愛,本站將於一個月內關閉,並將網址還給Yahoo!並且此後不再撰寫 Flickr API 相關的程式。謝謝大家這兩年來的支持,想要珍藏過去兩年文章的朋友,請自行下載,我是小老百姓,很怕被告。」但CK則以電子郵件婉拒記者採訪,表示因Yahoo!未撤銷本案,因此他暫時不想對外發言。
專研網路法律相關議題的律師賴文智則建議,此案可能有違反商標法第62條規定被「視為」侵害商標權。Yahoo!也可以透過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申訴,取回flickr.tw這個網域名稱。
賴文智認為,雖然網友可能主張商標法第30條的善意合理使用,不過,因為第30條第1項第1款的重點是「非作為商標使用」,網友註冊flickr.tw,很明顯也是為了讓別人好記、容易連結至他的網站,雖然他的網站可能是非營利性的網站,但仍然具有行銷、宣傳的作用,可能被認為屬於商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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