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電信業廣告不實最高罰鍰 中華電信光世代
記者曹逸雯/台北報導
中華電信由於在網站刊載HiNet光世代50M方案廣告,宣稱「下載DVD僅12分鐘」等語,但
實際使用速率並非如此,今(7)日遭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會議通過,認為廣告不實,除
要求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500萬元罰鍰,這也是電信業者廣告不實案件中罰鍰
金額最高的。
公平會表示,中華電信在HiNet光世代50M方案廣告中,將「50M/5M」、「50M」等頻寬用
語以DVD下載速度來表示,包括「下載DVD僅12分鐘」、「HiNet光世代50M,下載DVD只要
12分鐘!速度超快~」、「HiNet光世代50M有多快?下載1部DVD (4.7G) 10M要花1個小時
,50M只要12分鐘……」等語。
公平會指出,從廣告中來看,給人的印象應該是,申辦中華電信光世代50M方案,即可達
到下載DVD資料檔案僅需12分鐘的速度。不過,根據公平會的主動調查發現,中華電信公
司所提供的光世代網路服務,所稱的「50M」、「50M/5M」,只是指最高可提供的線路速
率 (Line Rate),並不代表用戶實際使用速率,且所提供申辦用戶實測下載資料速率僅部
分可以達到「34.9~50M」、「26.59~50M」,通常是沒有辦法達到的。
公平會強調,上網速度是影響消費者交易決定的重要因素,但中華電信卻在廣告中以幾近
於最高線路速率的數值來假設資料傳輸速率,並因此計算出下載DVD檔案只要12分鐘的結
論,這項網路廣告容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解,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
規定,除要求中華電信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5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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