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違規攤商

看板FacebookBM作者 (㊣色研所所長)時間15年前 (2009/11/10 23:36), 編輯推噓7(7032)
留言39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現階段似乎只有針對 1. 沒有一星期以上合格板友文擺攤 2. 單日多篇擺攤 這兩種來檢舉。 但是以下篇為例: ●20359 2011/10 vampyre □ [趕集] TWS換咖啡色小鹿 紅眼兔 ┌─────────────────────────────────────┐ │ 文章代碼(AID): #1A-OAvt3 (Facebook) [ptt.cc] [趕集] TWS換咖啡色小鹿 紅眼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acebook/M.1257865913.A.DC3.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64 元 │ └─────────────────────────────────────┘ 這篇文章中,第一沒有屬性,第二把不能刪除的三行刪除了,第三沒有附上板友文路徑。 我個人的想法是,附上板友文路徑,有助於檢舉違規攤商, 但是把不能刪除的三行刪除了,算是違規嗎?如果算是違規,有要到檢舉的程度嗎? 像是屬性沒有,也沒有到需要到檢舉的程度 @_@ 不知道板主們對這些有什麼樣的看法? -- ╮╥╮╥ ╮║╮║╯╨╯╨大家都要快快樂樂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4.88.161 ※ 編輯: wilo 來自: 112.104.88.161 (11/10 23:37)

11/10 23:59, , 1F
板規沒有規定趕集文要有屬性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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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00:00, , 2F
我猜沒規定的目的是讓大家可以在同一篇買賣各種遊戲道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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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4:51, , 3F
看來沒有要討論的樣子... 這樣趕集日的趕集文也沒有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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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6:15, , 4F
根據板規13.14. 發文規範-趕集篇 交易規範4. 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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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友文位置與fb連結都是必要的 所以那三行若刪除 應可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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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屬性框 我覺得青江大推文2樓說得蠻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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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我提的那幾點,是要限制多久的時間內沒修改再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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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應該不會樂見一堆檢舉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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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又來亂入了... 我以為檢舉標準就是板規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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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6:20, , 10F
趕集日也只有一天,時間也沒有很多,為了這檢舉也很無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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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板規的話都可以檢舉吧, 至於要不要檢舉就看各人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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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得有必要就檢舉, 沒必要就提醒一下應該就可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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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檢舉的標準好像有點怪? 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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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像是板友文位置,大多會忘記,這樣的程度就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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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檢舉,板主又會說他們不一定有時間s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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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6:22, , 16F
我覺得就看你想不想檢舉耶, 都一樣是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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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6:22, , 17F
另外討論一個檢舉標準, 好像在板規上又架一層板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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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6:24, , 18F
至於樂不樂見這麼多檢舉文,反正檢舉本來就是這個板的功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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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6:25, , 19F
套句鄉民很流行的話: 不__不要__ (逃) 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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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6:26, , 20F
板規十四這點,如果沒有等他修改,就直接刪除,等於他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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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不能趕集了而已,因為趕集日不能重複張貼趕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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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6:27, , 22F
目前大家的默契是會等待對方修改,但是等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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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6:27, , 23F
有些板也是有規定多久以內修改就不用懲罰,這也是可以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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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6:28, , 24F
不然都不等,就檢舉,然後新手容易犯錯,就不用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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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6:28, , 25F
嗯...這點應該可以建議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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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6:34, , 26F
容忍的修正時間確實應該在規則中說明 建議放在交易規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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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6:39, , 27F
規範的存在如果只是為了要懲罰人,而不包含容忍、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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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6:40, , 28F
那那些沒有被包容、矯正到的人,就只會離開不想玩了而已
11/12 16:40, 28F

11/12 16:56, , 29F
另外可以建議在趕集文樣版第三行之後加個醒目的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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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6:57, , 30F
但沒包容矯正到的人 就是因為違規才會被懲處 不是規則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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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6:57, , 31F
這樣還要離開不爽玩 真的是他個人問題 我只能說不爽不要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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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6:58, , 32F
要不然我想很多人會以為那三行只是使用者條款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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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6:59, , 33F
規範的存在是劃一條線 超線的當然要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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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7:00, , 34F
包容+給他修正時間 都是法外開恩 要求太多真的有點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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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7:02, , 35F
只要不妨礙大家使用看板, 我通常都滿包容的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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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7:04, , 36F
我知道所長是站在第三人的角度想 我說的太超過也不是指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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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7:04, , 37F
希望您不要介意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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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7:34, , 38F
不會啦,不過我覺得只是建議該個個容許修正的時間罷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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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7:34, , 39F
不然板規雷厲風行地執行下去,應該只是更多人被檢舉而已..
11/12 17:34, 39F
文章代碼(AID): #1A-OXm80 (FacebookB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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