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地院判決返還比特幣5.83475753顆
裁判書網址:
https://pse.is/3d22fp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90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7 日
幫各位整理重點,想知道一字不漏的完整內容的請點裁判書網址~~
事實過程:
被告黃小姐在2016年1月1號跟原告黃先生商借5.83475753顆比特幣
(一顆BTC 434美元,當時美金台幣匯率32.95元,換算成台幣是14300元)
並約定於1個月後以原數目之比特幣返還原告,至今仍未返還
催討後被告匯款60,000元給原告,且以比特幣換算的金額落差太大
原告要求法院假執行,被告須給付5.83475753顆比特幣
不然就是以新台幣1,602,656元 (約現美金57237元) 的年利率5% 利息直到清償為止
黃小姐說當時約好他們要一起做投資,流通方式是以比特幣交易
(我猜是幣商吧?)
黃先生基於朋友義氣,借了被告六萬,如有虧損算黃先生的
有賺再還他
2017年4、5月黃先生要被告返還款項
在黃小姐家客廳對帳確認金額應該要返還60,000元
隨後黃小姐也轉帳給了原告
(??? 怎麼算的,2017年4月比特幣一顆也1000多美元了)
法官說
一般消費借貸,借什麼就要還什麼
借牛還牛 借錢還錢 借比特幣還比特幣(這句沒在裁判書裡 我自己加的XD)
如果原告主張的金額項目雙方都沒有反對
依據民法那就不用舉證啦~
然後法官看了MaiCoin的交易紀錄金額都沒錯
被告也承認有向原告借用5.8多顆的比特幣
嘿嘿~我可以收工了 (設計對白)
可是妳居然後來又改口說是黃先生要借60000塊投資
不是要借比特幣,只是替代性質是比特幣 (法官問號???)
然後妳現在要撤銷之前自己承認是借比特幣的開庭紀錄
可是我說妳啊~要撤銷可以啊
但是民法說妳必須要證明與事實不符啊~
不然妳要說服黃先生同意啊~~
妳把證據拿出來我就撤銷
黃小姐說我可以拿出歷史交易明細,可是沒其他證據了 (攤手)
法官看這MaiCoin的交易明細證據
說 阿這不就寫明你收到了5.8多顆比特幣了嘛 (法官怒)(設計對白)
然後法官去查了2016/1/1~2018/4/1每月1日 和2017/5/17的比特幣兌美元匯率
跟你的六萬塊一點關聯都沒有啊~
偶不相信你啦 (設計對白)
黃小姐說 我算出來應該是七萬多元啦,只是扣掉一些其他費用
我才會匯六萬塊給黃先生
法官: 我心證已判你敗惹
法官拿起棒槌,說
你們在2016/1/1的 Line上面都講很清楚惹
黃先生借妳比特幣時
就說你借多少就要還多少
阿黃小姐妳也沒有反對
也沒有說你們沒有這樣的約定R
所以我覺得妳早就知道應該要還惹
偶覺得比特幣依其性質應屬可替代物
你們倆個在借出當下就成立消費借貸契約了
所以依照這個契約精神來說
借牛還牛借比特幣還比特幣天經地義 (設計對白)
然後黃先生啊~
你主張借用後一個月內要還
可是黃小姐說沒有R
阿你又沒有提出證據說一個月內要還
所以你們沒有約定返還時間
黃小姐隨時可以還你錢啊 (不還也可以哦,法官用的是「得隨時返還」)
或者黃先生你可以約定一個月以上的相當期限要她還啊
不過黃小姐自己承認在2017年4、5月妳被要求要還錢的
既然早就超過一個月以上了
黃小姐你就該還錢囉
然後你們在對帳的時候
黃小姐提出60,000元此一金額後,黃先生就馬上質疑說
「再怎麼算也不可能是6萬」
「相信你也非常清楚再怎麼樣不可能是新台幣60,000」
「如果你堅持60,000沒關係,請求轉比特幣還給我,我不要台幣」
「我那時候借你的時候就有說過了我借你比特幣你轉比特幣回來還我」
「請你還我比特幣」、「我已經說了,我不要你的,請你還我比特幣」等語
我認為黃先生不同意妳還的六萬
妳自己匯款六萬塊給他是沒有用的啦
所以妳的辯解我都不相信啦~
(棒槌拿得太久手痠了先放下)
法官:我決定惹
「按訴之預備之合併係指原告預防其提起之此一訴訟無理由而同時提起不能並存之他訴
以備先位之訴無理由時可就後位之訴獲得有理由之判決之訴之合併而言....」
(對不起我來翻譯一下)
法官說,我判決返還比特幣有道理
所以原告黃先生你的次要要求(備位)的返還新台幣就不判了
只是如果黃小姐生不出比特幣來
妳就要付1,602,656元+利息喔 (黃小姐偷笑中)
問題是黃先生說比特幣在台湾可購買、流通
連全家就是妳家都買的到
所以我覺得妳沒有不能給付的情形
就乖乖的付比特幣吧 (黃小姐哭臉中)
(重新拿起棒槌)
三、...「原告請求被告給付5.83475753顆比特幣,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本件原告上開先位之訴既有理由,依前揭說
明,本院就原告依所提備位之訴,自毋庸再予審究,附此敘
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834757
53顆比特幣,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
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之宣告。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攻擊防禦方法,經
本院審酌後,認均不影響本件判決結果,爰不一一論述,併
此敘明。
(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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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法律白話文運動應該要寫得像這樣,才會讓人懂啊~(XD)
以上有設計對白但不影響了解裁判意旨,僅供參考,欲了解完整細節請詳閱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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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ptt.cc/bbs/DigiCurrency/M.1612404954.A.2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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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DigiCurrency/M.1615777797.A.FC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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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喔補充資料
這裡有更多學習司法官的見解
淺論比特幣在民事法律上之定性 (▓第 58 期學習司法官 沈易)
https://pse.is/3cqt5w
第26頁有提到本案
裡面講的超詳細的
也有分析到底是借錢還是借物
因為內容太多了就不轉述了 XD
裡面也有提到另一個比特幣判決
有興趣的朋友請自行搜尋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107 年度店補字第 281 號)
這裡還有一個:
去中心化金融之法律規範研究——以 Defi 借貸為核心 (徐珮菱 高培勛)
https://pse.is/3dha2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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