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隨團攝影 PO網廣告引消費糾紛

看板DSLR (單眼相機)作者 (xenomorphs)時間8年前 (2018/02/12 00:25), 編輯推噓8(9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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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 「跟著董事長遊台灣」獨創隨團攝影 PO網廣告引消費糾紛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ife/realtime/20180211/1295862/ 曾有「台灣帽子大王」美稱的前三勝製帽董事長戴勝通10年前生意失敗後,近年投入旅遊 業,並以「跟著董事長遊台灣─希羅亞旅行社」打響名號,推出退役空姐當旅遊秘書、隨 團攝影等新潮旅遊服務,不過該公司將攝影隨團拍攝的旅遊照片貼上臉書宣傳,近日遭消 費者指控侵權,戴勝通強調,消費者1家4口都簽有同意書,也未特別聲明照片不得公開。 若當事人仍有異議,願走法律途徑,由法官判決。律師強調,消費者即便已簽授權書同意 肖像權給旅行社使用,仍可要求終止授權。 民眾ROSE上月向《蘋果》投訴稱,去年2月她與先生參加「跟著董事長遊台灣」所舉辦的 武陵農場商務團,2天1夜,每人團費12000多元,商務團中包含隨團攝影師服務,去年11 月間經朋友告知,她才驚覺自己與先生的旅遊照片竟被刊登上業者的臉書粉絲團做為攬客 廣告。她向旅行社投訴後,業者只將廣告下架,未對她個人隱私受損提出賠償。 她說,一般旅行團,沒有隨團攝影,全家拍照,總會少1人,且拍出來的非專業,該旅行 團才會吸引她與先生報名,並帶父母一起參加,報名參團時,業者並未特別說明隨團攝影 拍攝的照片版權歸屬,直到出發當天,車上才有隨行祕書說明,並發給攝影意願書讓大家 簽名,當下她為了被拍照而簽名同意,心想已繳團費若不同意拍照很吃虧,事後發現照片 被放臉書感覺權益受損,旅行社主張她有簽同意書,但當天先生並沒有簽名,為何旅行社 可將她與先生照片,放在臉書專頁,未事先與當事人溝通。 她質疑,隨團派攝影師的費用,包含在商務團費用中,版權應屬旅客,且照片也牽涉旅客 肖像權,業者不應任意拿來廣告,完全不支付任何代價。 希羅亞旅行社榮譽董事戴勝通受訪時強調,攝影隨團拍攝的照片,版權屬於希羅亞,隨行 秘書在車上都會請顧客簽名,並強調版權屬於希羅亞且照片可由希羅亞公開。顧客可簽與 不簽,但因無法避免、ㄧ定都會入鏡,顧客若聲明不願公開,希羅亞即不會公開。ROSEㄧ 家4口都有簽名,其中3人親簽,ROSE的先生由她代簽,現場也未聲明不能公開。若當事人 仍有異議,他願走法律途徑,由法官來判決。 觀光局表示,希羅亞旅行社是合法旅行社,隨團專業攝影服務若雙方在合約中約定版權歸 屬旅行業者且可公開,旅客應無爭議空間。 馥詠德章法律事務所的律師蔣昕佑表示,消費者簽不簽授權書,照片的著作權都是攝影師 的,但消費者受到個資法與「肖像權」的保障,若無消費者授權,旅行社擅自在臉書公布 照片,消費者可主張旅行社侵權並提告;即便簽的授權書內容「授權肖像權給旅行社使用 」,也可採取終止授權。 如果老婆代老公簽名,除非老公知道老婆代簽而不阻止,或是老公同意老婆代簽,否則「 代簽無效」;如果老公沒有同意也不知情老婆代簽,老公可主張被旅行社侵權,但老婆也 涉違造文書。 他強調,簽授權書之前,消費者要看清楚,這和旅行社有沒有宣導無關,法律上賦予消費 者,每人有自己的權利,如果簽了授權書後覺得不想公開,可馬上在事後告知或寄email 通知。 智慧財產局著作權組組長毛浩吉說,依著作權法規定,完成創作者擁有著作權,但若簽契 約讓予,即屬契約讓予者。亦即,攝影師幫旅客拍照,應擁有著作權,但攝影師與希羅亞 旅行社簽約,同意將著作權讓予希羅亞旅行社,希羅亞旅行社即擁有此著作權。旅客若簽 約同意公開,希羅亞即可公開使用。希羅亞講的公開若與旅客看法迥異時,就要提訴訟, 由法院判決。 -- 心得: 跟攝影有點相關,轉來大家聊聊,若不妥請刪 1.比較好奇提告後真的能求償? 2.另外原來即使簽了授權書,也能任意反悔終止授權? 3.街拍要小心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1.131.4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DSLR/M.1518366346.A.D1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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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有研究了一下這方面的法規,著作權的部分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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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師所有(或簽約授權方,雇主那類)、肖像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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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如果是公眾人物(比方拍表演),那不能要求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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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權的樣子,但如果是一般人,除非有先簽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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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被拍的人的確是可以要求你撤下的(就算只是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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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的人覺得不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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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這個點應該是旅行社是未告知便拿來做營利用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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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付錢還讓你再靠我照片賺一筆,被拍的人當然會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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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興,但能不能告贏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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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要看當時同意書的內容了,如果有明確提到會拿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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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放臉書或是有寫清楚授權時間長短,然後被攝者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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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話…嗯合約要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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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隱私受損這邊也要明確舉證,這部分我覺得是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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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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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能主張求償但是要舉證你是受到怎樣的侵害。這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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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人來說是比較困難的。即便不能求償最起碼也可以要求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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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下架。早期一般大眾對於隱私和肖像權較不重視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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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拍可以盡情的發揮。現在時代不一樣了。如果有心要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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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拍發展成自己的志業或者是未來想要出版。那拍到的沒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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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都需要起碼有同意書出版社才願意出版。至於那些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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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小孩弱勢族群這類無法反抗的人又是另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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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拍好可憐 已經沒甚麼文化可以拍了 還要面對公共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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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你談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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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1家4口都簽有同意書,一邊說先生沒簽?是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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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導之前記者可以先搞清楚先生到底簽名了沒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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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的跟羅生門一樣是在搞甚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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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他的合約書內容也沒寫說會做為商業廣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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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不好會有不少消費者以為只是給當天參團的人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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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費不便宜,付錢還得當生財工具,被念真的不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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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書應該類似攝影比賽的那種說法吧,用於公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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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人物才有「肖像權」而一般人只有隱私權。一樓所說的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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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因為他們在允許拍照的場合,你如果沒事拍公眾人物又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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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那就可以告你侵害肖像權(因為他們露臉是可以賺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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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在這個案例,是旅客(雇主)請攝影師拍,那如何使用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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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在旅客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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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的法律並無肖像權之明文,關於肖像權利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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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不要亂講。任何人都有肖像權。甚至公眾人物的肖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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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更為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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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權。自然,不會有名人才有人格這種說法,只有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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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受侵犯時,可能造成較為巨大的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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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通常把人格權分割為更清楚的肖像(公開)權和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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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前者是可以讓與的財產權,後者為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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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在主張隱私權時因為新聞自由而受到較大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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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當主張肖像的商業、財產利益時因為名聲的市場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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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有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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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QW6wAqV (DSLR)
文章代碼(AID): #1QW6wAqV (DSL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