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相機被偷且遭變賣的處理方式

看板DSLR (單眼相機)作者 (小貴)時間10年前 (2015/08/14 15:08), 10年前編輯推噓10(1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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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工作之故,這類事情屢見不鮮,當然被偷而變賣的物品不一定是相機,但處理方式都 大同小異,供各位參考一下。 例子:A偷甲之器材並賣給B。 處理方式: 不要傻傻地去找A,他偷你的東西變賣,你能期待他有多少錢?他肯定無法賠你。 因此你要去找「B」,依民法第949條第1項規定,你可以要求B把被竊商品還給你。(建議 用存證信函告知B你的請求) 註:但假如B是在拍賣、公開交易場所或販賣同種類之商人處購買,則需給付B購買所付的 價格才能要回來,但,通常這種需要一些專業知識才能知道賣多少的物品,竊賊都是會賣 給二手商,所以你要盡快在二手商又賣掉前,跟二手商主張你的權利(此段為後面編輯, 感謝下面lan大的留言提醒) 千萬不要拖!假如B是賣相機的二手商,你一拖,當B把被竊商品賣出去給善意的其他人, 法律關係就變很複雜,處理更麻煩! 然後103年11月22日被偷一狗票的那位攝友,有看到這篇就自己快點找律師處理一下,但 假如之前有找過,且告訴狀的狀紙是他寫的,請找別的律師,他有點兩光……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156.7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DSLR/M.1439536122.A.5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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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不也是善意第三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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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4 15:39, , 2F
請問b的損失找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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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4 15:41, , 3F
B就已經是善意第三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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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B專收贓物,不然B就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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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這樣 B 不就被坑 ? 你被 A 偷東西不去找 A,去找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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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你可以證明 B 在跟 A 買之前就知道是贓物,不然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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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就是無辜的「善意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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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也可能是內行裝不懂的善意店家 其他不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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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4 16:13, , 9F
某店家網拍二手器材眾多 內不乏一些問題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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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人家東西拿去賣是什麼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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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949 指的是善意受讓人;意即目前的擁有者無償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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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950 才適用於轉賣這種狀況;即失主可以支付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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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買得者原支付之價金,始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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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買賣他人之物,依民法118條第1項,物權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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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若買受人為善意第三人,則依民法801、948條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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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所有權,又若原所有權人(原占有人)係因非基於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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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而喪失占有,依民法949條得於喪失占有後二年內向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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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簡言之,801、948為118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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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9又是801、948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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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lan大說的,應該是民法183不當得利的問題,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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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有無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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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依949條,不管有償無償都一樣,但假如現占有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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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開交易場所購買或販賣同種類商品的商人處買得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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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有原占有人要付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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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很衰把商品還給原占有人的人怎麼辦?於這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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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很衰的B該怎麼辦,他可以依民法權利瑕疵擔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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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A要錢回來,但要不要的到又是另外一回事(通常是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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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望要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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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說明是正確的。不過除非是認識的人直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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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轉賣一般就會經過公開市場。我想對失主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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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的範圍大概就是那些其實是直接向竊賊購買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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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無法舉證他知情或有惡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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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說,失主可以舉證是物品所有人,B無法舉證買的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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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有查證過是否為正規商品或贓物的話,B必須反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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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記錯B的購入價格是重點,B以一般行情購入很難說B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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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良第三人,但若B因買了“很便宜的牛肉”出事,也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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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原失主去找B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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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這類案件接觸夠多,你會發現這類專業物品,竊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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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是會賣給二手商,不會用拍賣或公共交易場所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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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他本身懂這一塊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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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offeeboy37 (42.72.5.175), 08/14/2015 21:38:59
文章代碼(AID): #1LpPFwL5 (DSL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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