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不知道該高興還是該難過之我的照片上攝 …
不好意思
把三四年前的文章挖了出來
最近有個雜誌社想使用我的照片
並刊登在某期雜誌
想請問
照片刊登後(只刊登於某期. 無其他用途)
我還能拿這些照片去參加攝影比賽嗎?
※ 引述《xmas0083 (RURURU)》之銘言:
: 不好意思,因為剛好作到有關攝影方面著作權的作業
: 所以我就先就我所知道的方面提出一些解答
: 今天的情況跟一般沒有抄襲問題的「你拍這個景我也拍那個景」不大一樣
: 而是某雜誌說這張照片是某人所拍攝,而不是版上的這位s大
: 其實是有問題的,但是是哪方面的問題我們盡量釐清一下。
: 嗯,我們先來研究一下我們台灣的著作權條款,著作權法的15-17條
: 有關於著作人格權這個方面看看。
: 首先呢,法律為了保護著作人(作者)的創作能力,於是定下了些法規
: 讓其他人不能隨意的抄襲/利用/販賣/毀謗等等的用途。
: 而維持這個效果的條款就是著作人格權了,而這個條款主要分為兩個部份
: 一、著作人格權
: 二、著作財產權
: 先從第一點說明好了,著作人格權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禁止他人損害名譽權
: 這三種。 而公開表示權就是讓作者可以擁有第一次公開展示的權利
: 也就是說如果有人拿你拍的照片(沒有讓別人看過)張貼在公共場所
: 或是隨意公佈在網路這種情況的話,就會觸犯到公開表示權。 ※補充一
: 第二個姓名表示權,就是讓作者可以擁有在作品上表示/不表示標明作者姓名的權利
: 包括本名、筆名、藝名等,只要可以識別作者身份的名稱一律可以。
: 第三個禁止他人損害名譽就是防止別人算改作品內容而對作者造成名譽損毀的情況
: 舉例來說,今天有張照片有個A為了避免另一個B被車撞到,而奮力一推
: 然後把B給推倒在地上了,這本來是一個救人一命的情況。
: 但是如果把圖中的汽車給裁剪掉,就會變成A把B推倒這樣的情況了。
: 這樣就已經對作者有可能造成了名譽的損害了。(已經失去作品原來的意義了)
: (雖然例子有點蠢,但是確實不能更改任何作品內容的一絲一毫。)
: 以上大概是著作人格權的部份,這次雜誌的這個事件
: 很明顯已經根本上的觸犯到了著作人格權的這個部份,因為作者的名字已經被竄改過了。
: (著作必須要完整不被改變,作者都被換了怎麼可能沒事情)
: 然後S大提及曾經有PO到WIKI百科上面一事
: 這就是另外一個部份:著作財產權的問題了
: 基本上只要是創作的作品,在拍好的那一剎那就已經受到著作權的保護了。
: 其中財產權包括:重製、公開播送、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及出租其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 但是S大已經先發表在WIKI平台,並且表示了可以應用在商業用途
: 這點我想雜誌社拿去使用或許是沒有問題的(應該在重製的範圍)
: 但是今天的問題S大自己也說了,對於拿去印這方面可能還好,重要的是名字的問題
: 而現在也知道的確是著作人格權的問題了。
: 不管怎麼樣,雜誌社那邊假使是從WIKI平台取得了這張圖片,沒有通知原作者
: 也不應該宣稱照片是他們那邊自己照的,因為S大把照片傳到WIKI上面
: 並不代表同時也把著作人格權給轉移出去,人格權是無法交易的(只專屬著作人)
: 這點我肯定雜誌社方面一定會有問題。
: 所以S大如果有想說的話請儘管對雜誌社說吧,法律也支持你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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