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關於肖像權
※ 引述《tttp (okok!)》之銘言:
: 想問一下阿,參加比賽,公開展示....等活動
: 照出來的照片,如果裡面有「人臉」
: 就有肖像權的問題嗎?
: 是說,拍的時候要先問他,可以讓我拍嗎?
: 他說可以,就是可以得到他的肖像權嗎?
: 還是說....???
: 有沒有有經驗的版友可以解說一下^^
看完CF那一串討論,意見如下
一、攝影師有照片的著作人格權與財產權(如是受僱他人拍攝,財產權可能屬於僱用人)
二、造型師擁有MODEL造型的著作人格權與財產權,現場佈景設計者可能也有,兩者如是
受僱,財產權如一
三、MODEL有肖像權,但ROC的肖像權只規定在人格權受侵害時的賠償,比如發佈於不正常
的管道、做有害風化或搞笑的造型,有損其名譽之類的,但什麼叫有損人格權,法律
沒明說,所以只能看個案法院如何判決。 至於拿MODEL的照片做商業性利用是否有肖
像權問題,按ROC民法的字面上解釋,應該是沒有(除非你賣給PLAYBOY雜誌之類的,
刊登出來有損其人格)。不過也有法律人認為當被拍的人不想讓你拍,你硬要拍時,
讓其心理不舒服,有損人格權,不過用此解釋的人不多就是。另外非公眾場合,未經
當事人同意,或正常情形下當事人不願讓人拍的照片有侵害隱私權的可能,如拿大砲
拍對棟美女的居家生活,或者拍他人的裙下風光等,不過這也與一般認定的肖像權無
關。
四、當法律沒規定什麼是肖像權時,在不違背公序良俗時可以透過契約約束彼此的權利義
務,創造時肖像權來。 所以只要雙方簽了肖像權的使用契約,本來你只要不傷害
MODEL名譽時可以任意使用的著作財產權,變成那張紙創作出來的肖像權限制你使用,
不過限制的範圍要看個別契約內容
四、CF上不管是原喊冤者貼出的契約內容、那個外國引進的不追索同意書或棄權書,或者
攝影手扎版的模特兒肖像權合約書,就ROC法律來說都是創設出肖像權,但內容上幾
乎都是要求模特兒給予的權利,少見拍攝者或著作財產權所有者的義務,也就是這種
規約內容都是怕被告,所以一面倒的保護持有照片的一方,因此沒拿酬勞的MODEL看
了都會不爽吧。 但其實MODEL不簽這種東西,除非你將照片不當使用,不然MODEL也
告不了你。
五、雖然MODEL部份不管是沒簽還是按現行偏保障照片持有者的肖像授權契約,MODEL主張
肖像權的空間均不大,但彩妝師、造型師、佈景設計師,甚至拿建築物當背景時,建
築物的設計者或所有權人都可能可以主張著作權,但這個反而被一般人忽略了
六、ROC的刑法是18歲成年,但民法成年是20歲,七歲以下無行為能力,所以未滿20歲的
人簽字需監護人同意,但已婚或已可獨立為營業行為的人例外。 因此MODEL、造型
師甚至攝影者如果未滿20歲,簽的東西未經監護人同意都無效,但常拿錢幹這些事
的有可能被認為有能力為獨立營業行為,被視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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