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賣/全國] SF314-42-R8C2(ACER傳奇高色域版) 秒已刪文

看板nb-shopping (筆電買賣)作者 (不可多言)時間3年前 (2020/08/06 12:05), 3年前編輯推噓0(110)
留言2則, 2人參與, 3年前最新討論串1/1
: : 這有關個人名譽 我必須特地澄清 : : 首先 請你搞清楚恐嚇的定義 要先提告的人"是你" 提告與否 你跟我都有權利 但你明知我已經黑你帳號 還刻意用沒被封鎖的帳號來信 之後我也明示不願意接你信件 但你還是持續來信騷擾 而且信中還不斷的給什麼最後期限不然就怎樣? 這算不算威脅大家自己判斷 : : 而且你在推文中 不只把我個資 放上來試圖偏離討論的焦點 個資?這是你自己在公開版面寫出來的資料 偏離討論?今天誰先惡意罵人貪心 幼稚等等惡毒字眼? : : 還涉嫌毀謗我的名譽 別人的名譽就不是名譽? : : 我不希望因為這種小事浪費司法資源 所以我寄信給你 跟你告知 : : 你放上網路上的資訊 並加上自己的評論 如果非事實 那就是毀謗 非事實?呵呵 我問過我的律師了 : : : 但我的用意就是希望彼此和解 沒必要為這種事情浪費司法資源 : : 你覺得說你貪心不高興 那我就道歉呀 但並不代表我認為貪心 你道歉我就要接受? 我開出來的條件你做到了嗎? : : 兩個字是人身攻擊 : : 我放低身段 就是不希望把事情拿來用法律的事情來解決 別說的那麼委屈 惡意罵人在先 文章攻擊人在後 又私信來騷擾 : : : 所以我站內信給你 是告知你那些用詞跟字眼涉嫌毀謗 : : 如果我要走司法途徑 也是有所本 好啦 要告快點去告 我的律師這幾天會處理這件事 你動作要快一點 : : 但重點是 彼此不要浪費司法資源 大事化小 小事化無 : : 這種事情特地請律師來 絕對划不來 : : 你花的錢絕對是運費的幾百倍 甚至千倍 我花的起 我怕你花不起而已 : : 你要的道歉 我也在版上道歉兩次 你道歉我就要接受?真是好笑 你的誠意在哪裡? : : 目的就是希望你別再把事情放大 就此打止 : : 我一直都是希望以和為貴 但想要靠提告來解決事情的人 是你吧? 我給你和解條件了.....你自己不願意接受關我何事? : : 你讓我不得不拿出證據也與你打官司 : : 一個動不動就喊著要告你的人 你不會反擊嗎? : : 你有查過 妨礙名譽的罪嗎 最多就是只有罰款跟拘役 而且還是可以領到良民證 : : 毀謗罪呢? 是有刑法的 你要告的贏啦 我態度這樣子就是問過律師了 你想法院認證你就來阿 : : 我所謂的和解 是指 雙方就不要在意這件事情 這對大多數的版友就是很普通的交易糾紛 : 很簡單 本名道歉 加上捐款五萬 我就接受你的道歉 : 你也不把我的個資放在網路上嘲諷嗎? 撇除是否違法法律這塊 這樣的行為是有品德的嗎? 我想比買賣不成任意罵人貪心 幼稚等等惡毒言語 跟私信騷擾 應該有品德不少 : : : 總之 我還是希望你這邊可以收手 一旦告下去 你花的錢絕對不少 搞不好可以買台筆電 我花的起 我告你的也不只你想的罪名 絕對有刑事罪...... : : 結果對你最好的結果 就是我被拘役或者罰金 然後我還是可以領到良民證 : 你先問過律師 再來說這些話 : 一點都不影響我的生活 : : 而我告你毀謗 你之後還要請律師再解釋 再花時間舉證 花的錢又更多 你可以告我毀謗 我就不行嗎? 呵呵 我請律師處理就好 小意思 : : 你真的要賭一口氣? : : 我單身 我無所謂 但你如果有家庭 忙碌的人是你(當然你如果是老闆級的 : : 也可以請律師奔波 只是要花的錢更多) : : 我再給彼此最後一個期限 你如果希望彼此罷手 請告知 我在等你放手 : : 請於2020年 8月6號 12:00分前 於推文告知 : 不好意思 我的和解條件很簡單 1.你用你的本名公開道歉 2.捐款五萬到我指定的公益團體 : : 如果你堅持要提告走官司 不管花多少錢都要賭那一口氣 那就請不用再回應 : : 時間過了 明天傍晚我就會準備好證據 向警局提告毀謗罪及妨礙名譽 : : 一旦雙方進入訴訟 我不會跟你談和解 相反的 你也不用跟我談和解 : : 直接等法律宣判 : 那請直接告 謝謝 : 謝謝! : ※ 編輯: G4321 (180.217.218.28 臺灣), 08/05/2020 22:03:16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87.150.15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b-shopping/M.1596686707.A.CCA.html

08/06 12:12, 3年前 , 1F
???
08/06 12:12, 1F
人家要告我 我公開回覆不為過吧 ※ 編輯: onlyself (218.187.150.159 臺灣), 08/06/2020 12:16:37

08/06 12:27, 3年前 , 2F
賣個筆電上法院@還不是買賣雙方??
08/06 12:27, 2F
文章代碼(AID): #1VAu5ppA (nb-shop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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