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證據] #1V7RGOhK (MobilePicket) [公告] 水桶改判

看板Sub_DigiTech作者 (F.U.)時間4年前 (2020/09/02 03:2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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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kouta 信箱] 作者: RG5678 (MCX) 標題: Re: #1V7RGOhK (MobilePicket) [公告] 水桶改判 時間: Tue Jul 28 01:02:07 2020 ※ 引述《kouta (F.U.)》之銘言: : #1V7RGOhK (MobilePicket) [公告] 水桶改判 : 執行 水桶 3538天 : 解釋如下 : 1. 已結案文章重複檢舉達3篇,4-6達標,不得同一內容重複發文 : 2. 板主結案後,並無來信詢問板主相關推文的問題,且無新事證可以翻案 : 3. 4/2檢舉文並無打出違反哪一條板規,數量達3篇 : 請問板規內“嚴重”者的標準為何? 一篇以上就算嚴重鬧板 : 檢舉內容,因舉例案件用來質疑板主公正性,而有重複三篇就算嚴重鬧版嗎? : 還是 RG5678 不順眼要解決的人就算嚴重鬧版? 你確實觸犯重複檢舉條款,無關私人恩怨,再來,我跟你一點仇恨都沒有 公事公辦 : 你們板規寫的“嚴重”,是板主自由心證嗎? 重複檢舉3篇 有達到嚴重 : 難道該檢舉文章內都無人違反板規?板主都沒有判決不公的地方? 判決不公部分你已經另外檢舉了,判決文也下來了 請勿把 檢舉/申訴 混為一談 依據:#1UYVC-lD (Sub_DigiTech),退回重審 我已在7/28水桶文補上判決 : RG5678 甚至直接不解決該文章內,應該同我標準被判違反板規的人, : 該檢舉文中內容,皆是因為以 RG5678 於多篇水桶文中, : 依我”結果無違反板規“的推文為標準,提出板主重新檢視之故才發出, 你沒有提出新事證來翻案啊,你應該先站內信詢問我為何未達標,而不是重複檢舉 然而我收到你的站內信,都是詢問 你被判警告/以及1-A-15 /3-A-1 的標準 沒有一封是針對 3/18 檢舉文內違反板規卻沒有水桶來詢問 顯然你沒有提出新的事證 依我”結果無違反板規“的推文為標準(? 哪裡,請找給我 舉例何謂新事證: 3/28檢舉 推 RG5678: 一堆窮人 假設4/01 水桶文未列出 4/03 推 RG5679 : 好多窮人 4/05 水桶文判 3-B-1 2M 因為4/05 水桶 出現文新事證,而重複檢舉 3/28的推文,這個情況就不會收到板規限制 : 故不應被 RG5678 利用重複檢舉之條文而過度利用來懲罰, 這次判決原因都打在新的水桶文中了 https://www.ptt.cc/bbs/MobilePicket/M.1595782168.A.AD4.html 解釋如下 1. 已結案文章重複檢舉達3篇,4-6達標,不得同一內容重複發文 2. 板主結案後,並無來信詢問板主相關推文的問題,且無新事證可以翻案 3. 4/2檢舉文並無打出違反哪一條板規,數量達3篇 : 且與 RG5678 於 MobileComm 中也有討論他的警告”標準“,非無去信詢問, : 因為他的標準有所”變動“,故我提出他判決 FINE 的推文, : 也應該“重新檢視”,來“認證”RG5678 的不公平之處。 : 而第3點中,檢舉文內許多篇連在一起,都是“共同檢舉其違反之板規條文”。 : 此信發給 Honorguard06、RG5678、a3225737。 : 一、MobilePicket 為 MobileComm 之附屬檢舉、板務板,乃為使用者針對 MobileComm :   看板表達意見之重要管道,對於發言資格之限制上,應多加斟酌。 : 二、申訴人之言詞雖過於嚴厲,但仍屬正常行使權力之範圍,不應視同鬧板,請板主重新 :   審視。 按照組物判決,不因把紅紫註解 拿來當作失控發文而水桶,且當時4-3舉證不足(退回重審 有補齊資料再審判) 所以撤銷4-5 條文 但申訴人違規事實依舊存在,所以水桶情形不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2.117.252 (臺灣)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kouta (220.133.14.178 臺灣), 09/02/2020 03:25:18
文章代碼(AID): #1VJg0VOB (Sub_DigiTe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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