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arl板主無故水桶且不理來信(2)
arl板主在我申訴的本文底下推(噓)文說:
噓 arl: 對不起喔..我對價格的內定是數字..明確的數字 千元並不叫數字
噓 arl: 不需要在那別人也闖紅燈為甚麼不抓來掩飾自己違規的事實
噓 arl: 拿DigitalLife申訴檢舉規則在這邊說嘴你有事嗎?
→ arl: 我對價格的認定是"數字" 千元並不叫數字
雖然依照「DigitalTech小組申訴檢舉標準流程(SOP)」之規定
arl板主此番回應之答辯將不被採納作為依據
但我想這既然是他的辯詞還是在此回應:
首先,arl板主認為板規所謂的「明確價格」指的是「明確的數字」
而我在mobilesales板PO文時所填寫的「千元以內」並非數字所以違反板規
但是民法第 4 條規定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
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本件申訴雖不是因為我在價格欄位上同時填入數字跟文字而被水桶
但是就連法律 都認為如果二者同時出現卻不明原意的時候 要以「文字為準」
難道arl板主的主觀意志可以凌駕於法律
反而是我遵守法律而以文字作為表示卻違反了板規?
況且arl板主所謂的「明確的數字」所憑依據又在何處?
要知道在mobilesales板的板規內僅寫明「....無明確價格。」
倘若要依據arl板主的想法而有合理解釋的話
除非是在該規定的後面註明「價格之標示以數字為限」
其次,arl板主所謂的「明確價格」指的是「明確數字」既無根據已如上述
至此頂多產生的疑義在於「千元以內」的「以內」是否未達明確的標準?
就此答案應該也是否定的,因為:
1、板規並未限制板友不能在指明一個數額(如本件的千元)後
以該數額的一定範圍內作為該物品的「價格」
2、何況如果板規如果有所疑義 依照消保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所以如果依照arl板主的主觀想法去作有利於板主方的解釋 將是不公平也沒道理
再其次,依照刑法第 1 條規定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任何群體都講究所謂的「規則」 有人違反了該規則才應被處罰
mobilesales板板規卻非寫著「....無明確以數字為標示價格。」
然而arl板主卻要以我沒有標示「明確的數字」作為處罰我的依據
豈不是違反了罪刑法定這個從人類文明社會以來的最基本概念?
最後
透過以上說明 「千元以內」未違反mobilesales板之板規(明確價格)
所以arl板主當然就是無故地將我水桶 無故將人水桶就是做錯了
arl板主自應向我道歉 其並應接受該有的懲處
其實我近期甚少使用mobilesales板 對於此次無端被水桶雖感意外
卻也只想息事寧人 於是去信詢問二位板主 希望解開誤會後就相安無事
但是arl板主僅憑個人意志、毫無根據的認定我的文章違反板規而將我水桶
對於被水桶的板友寫信之申訴 竟然可以置若罔聞 其高高在上的姿態可見一斑
於是我開始好奇這位arl板主 究竟何方神聖?在板友們對其怨聲載道的聲浪中
再從arl板主回覆內容動輒以嘲諷揶揄或口氣甚差的回應裡
基本上可以得出這位arl板主的人格品行不優的看法
以「板主」的身分來說 有失格調 甚至其言行舉止的風範恐也不若副板主
雖然副板主屢屢為其護航 而沒有為板友權益合理適時地向其提醒就是
身為一名執法者對於上述的法理ABC 就算不瞭解也沒關係
因為管理眾人事務最重要的就是以德服人&以理服人
這樣 即便在沒有「規則」支持的的情況下 大多數人也能對其判決心服口服
然而arl板主卻罔顧規則 蔑視板友權益 又任意草率地將人水桶 這就是執法而枉法
相信任何板友都不可能對這樣的板主不生怨恨的
希望組長能體察上述諸情 給予其應有的懲處 以顯公正 不勝感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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