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 Headphone 版主公開私信(文章)

看板Sub_DigiTech作者 (對號入座大王耶)時間9年前 (2015/10/05 04:28), 9年前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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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fekar 信箱] 作者: lowenli (用力生活) 看板: Headphone 標題: [公告] 推文檢舉處理結果 時間: Sun Oct 4 11:54:01 2015 執法者的尺度應該是可以接受檢驗的 針對其他檢舉,我公開我的看法跟理由 歡迎各位版友提出批評指教 另,因Z版主有參與部分討論,不宜參與判決 故以下檢舉經諮詢Z版主後,由我單獨做成認定 (Z版主有部分與我見解不同) 比較有疑義的我認為是檢舉1跟13 我不敢說我的判斷都是正確的 但我努力用相同的標準下去判斷 有一些事例在這邊 以後我也會用相同的標準來處置 日後如果有與這篇相同情形 但被我處分的 歡迎拿這篇來打我的臉 本篇推文僅能對於版主判決結果發表意見 若有猜測或討論(明示、暗示)檢舉者及被檢舉人身份者 一律水桶30天(水桶無上限,歡迎以身試法) 檢舉1: 你嘴巴口口喊著懷疑 你做實驗了沒? 活得跟政客一樣 永遠在討論 討論了一輩子都還在討論 理由:說人像政客 判決:政客是否有貶意? 這段發言我認為是反質疑不相信者的立論基礎 板上是容許質疑廠商或產品的數據,為何不能反質疑? 當然,廠商需負的說明責任是更大的,這樣的質疑 我認為還在容許範圍內,不成立 檢舉2:想發文就發阿,而且你也無法改變把酸人引戰當作樂趣的人 理由:說人酸人引戰當樂趣 沒證據 判決:不成立 檢舉3:而原因是廠商講原理都亂扯一通 講效果就飛天遁地 理由:說別人亂扯一通 飛天遁地 又不是忍者 判決:不成立 檢舉4:如果那麼玻璃心 就別發心得文了吧...網路言論本來就應該 理由: 說別人玻璃心 判決:不成立 檢舉5:討論一下理論你就有點抓狂了…冷靜 好嗎? 理由:第二次了 說別人抓狂 引戰 想惹怒別人 他怎知別人有抓狂~他怎知人家不冷靜~分明想找麻煩 判決:不成立 檢舉6:我不覺得這樣可以讓大家批鬥 但是他說話有瑕疵沒錯 理由:網路公布他人學歷,說人家有瑕疵 人家真的有嗎? 搞不好根本沒有 他明知板風現在這樣po這篇擺明引戰 判決:不成立 檢舉7: 本來想說寄兩張給樓上聽最快,結果0發文… 那聽過再來討論挺好的,免得總是0交集 理由: 瞧不起新手~說別人0發文~口氣揶揄~引戰 拿不出來我只能投訴你抹黑,敗壞討論區風氣了 判決:不成立 檢舉8:GG大太猛了 推推 有實驗有推!!!!!!!! 理由:他反面酸GG大實驗~引戰 判決:不成立 檢舉9:所以這個國家實驗研究院在唬人!?!? 理由:挑戰國家,與國家實驗研究院為敵 說人唬人 也分不清是那一邊立場 地圖炮 兩面酸 判決:不成立 檢舉10:廚師不懂硬軟水說真的我不太能接受啦,水電工就算了 理由:瞧不起水電工~水電工有個水字也要被拖下水 引戰台灣所有有聽耳機的水電工 判決:不成立 檢舉11:像老田的飛鏢 坦誠說不知道原理 還不是生意興隆 理由:拖老田下水 引戰所有老田粉 判決:不成立 檢舉12:最後你到底想表達什麼呢? 我國文真的不太好 理由:反面酸別人表達能力差 判決:不成立 檢舉13:酸酸進桶啦~ 理由:說人酸酸~是否引戰 打手 還戰鬥力 說人酸更難聽 判決:不成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5.178.9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eadphone/M.1443930844.A.81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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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脈絡下的陳述句和同句能有異義而不罰,判決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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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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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3我覺得都算在討論時能容許的措辭;雖然政客這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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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爭議,但內涵的意義能很洽當切合地表達他的想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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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立論,這樣有何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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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判決,1或13判不成立或警告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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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板主 辛苦了,但以1,13的標準fekar是否該取消水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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桶30天相較這些判例是否重了點?請再考慮一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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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案例間彼此獨立,僅有標準是一體適用 版上的機制是,版主原則上單獨認定後判決 如有疑義,可向另一版主提出申覆(這時版主討論後達成共識可以改判) 顯著的例子是,不符交易資格被水桶後僅向其中一位版主自首 若符合自首要件,受理自首的版主會改依自首的規定改判 f版友的情況是二位版主達成共識所做的決定 因此,須向上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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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桶我呀 (大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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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東西也可以檢舉,困了。第一天用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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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子不知道GG大可以檢舉幾次,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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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G可能只要一推文就被檢舉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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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去申訴了,如果那麼玻璃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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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是版友的權利,改判與否是組務的權利,藉著個機會來釐清一下也無妨 其實都不管版主是最輕鬆的,愛怎麼罵怎麼罵,愛怎麼交易怎麼交易 有問題自己上警局上法院去處理就好了XD ※ 編輯: lowenli (114.25.178.91), 10/04/2015 13:2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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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理由= = 個人覺得根本無理取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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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fekar (118.168.196.73), 10/05/2015 04:2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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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基於私信~有需要我再寄給版主~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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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M4OlsAR (Sub_DigiTe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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