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 不服 DC 板主 KUNI0202 水桶判決 (信件1)

看板Sub_DigiTech作者 (smtp)時間10年前 (2014/11/06 19:4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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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smtp 信箱] 作者: smtp (smtp) 標題: [申訴] 水桶三十天之判決 時間: Thu Nov 6 06:10:45 2014 DC 板板主您好, 明確性原則分為「法律明確性」和「行政行為明確性」 「法律明確性」 = 板規, 就不贅述... 「行政行為明確性」大概就是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您是以「文章代碼:#1KIzE7sp」來概括「事實、理由」? 還是以「完全逾越容許範圍」來當「事實、理由」? 能不能請您具體一點論述? 這樣小的我才知道「何者能說」、「何者不能說」... 還有通篇推文是否「僅有」我一個人「違規」? 假設其他人都沒有「違規」, 那其他人的推文, 我以後也能「比照辦理」了? 例如: 推 lrer : C S腦粉快出戰 10/26 02:01 推 canandmap : 樓上有所不知,smtp已經鬧出超多推文的好嗎? 10/26 19:45 推 Davil0130 : 大家都知道那傢伙的水準,基本上都會忽略推文 10/26 21:30 → canandmap : 大家也知道,smtp根本是沒在喝湯卻在喊燒,沒買 10/26 22:59 推 BBryson : 推文推到讓人厭惡,這做人失敗的程度也滿不容易的 10/27 00:40 → Davil0130 : 真是DC板的推文毒瘤 10/27 12:44 → wl843907 : 還好不用DC偶爾來逛逛而已 每次看每次有S亂洨 10/27 14:51 以上這些人的推文, 是否都沒有違反板規? 還是從頭到尾都是我一個人的錯? 懇請指教! 謝謝... > 文章代碼:#1KIzE7sp > 此檢舉非第一次,我向來盡量不干涉板上的討論自由, > 所以之前會在推文裡提醒與叮嚀。 > 但這一次不同了,smtp已完全逾越容許範圍, > 先判水桶三十天,期滿後若再犯絕對直接加重計罰。 > 對於相機這東西,喜歡就是喜歡,不喜歡就是不喜歡, > 有時彼此多多尊重別人的選擇吧。 > KUNI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2.13.133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smtp (36.232.169.147), 11/06/2014 19:48:25
文章代碼(AID): #1KMs0AHf (Sub_DigiTe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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