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mobilesales版 水桶1440天判決爭議

看板Sub_DigiTech作者 (愛情的背影是離別)時間11年前 (2013/01/31 15:29),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在我來申訴完 今天又收到1440天的判決 這種執法 簡直就是由個人來自由心證 不要在官官相護了好嗎? 我昨天寫信給他 對他並沒有任何的人身攻擊 不雅的字眼 板主為何1440天判完決 就直接拒收 拒收證據如下: http://darren1215.pixnet.net/album/photo/209376547 版主心態可議 跟arl有點像 怎會拒收 對自己的1440水桶的判決完 就趕快躲起來拒收 這樣子的版主?讓我想到下台的前arl 個性很像勒 害我誤以為現任版主是arl的分身 沒有素質好一點的版主嗎? 判決說我累犯 且從去年開始算起 為何到昨天我申訴他後 現在才判 2012當時累積犯錯時為何不判 而且 通常過一年 也應重新算起 今年都2013年了 怎可因為用自己的自由心證 就來重判別人? 重判完卻又不敢面對? 拒收? 心裡有鬼? 總不能因為人家申訴你,你故意就去找人家過去的水桶紀錄 說我累績幾次的水桶 算一算可判水桶1440天 且當初也都被水桶了 也被處罰了 這不是又跟前任版主arl有針對性嗎(不然怎下台了) 現在的mobilesales有些事務 該不會又是arl在處理的吧????? 雖然上次arl版主拒收 只是輕微警告 這次我猜會不會又一樣又來個輕微警告 當官的罪真的比較輕 平民百姓就是重罰 L大 你不覺得版主心態有問題嗎? 還是你也跟他一樣是非不分了? 如果是如此 那我也接受1440天的判決了 不然還能怎樣 官大學問大 權利大 權利可以這樣子隨便亂用嗎? ※ 引述《whitefen (愛情的背影是離別)》之銘言: : ======================================================= : 看板板務檢舉及水桶到期解除請先寄信給板主, : 請給板主一些時間, 若三至五天後 : 板主都未處理, 或是不滿意其回覆時再貼文申訴 : 在未與板主聯繫前, 申訴將暫時不予受理 : ======================================================= : 1. 檢舉人: : whitefen : 2. 被檢舉人/看板: : TheoEpstein/mobilesales : 3. 被檢舉看板所屬群組 : : DigitalTech : 4. 檢舉事由: : 違返板規水桶90天 : 5. 舉證 (如有需要): : 板主說不在回應 若不服可至組務版申訴 : 11/12 whitefen □ [賣/南投苗栗/皆可] MOTO XT532雙卡雙待(已賣出) : 6 1/12 whitefen □ [賣/南投/皆可] SANYO三洋USB行動電源 : 7 1/14 whitefen □ [賣/南投/皆可] SANYO三洋USB行動電源 : 8 1/16 whitefen □ [賣/南投/皆可] SANYO三洋USB行動電源 : 9 1/18 whitefen □ [賣/南投/皆可] SANYO三洋USB行動電源 : 10 1/22 whitefen □ [賣/南投/皆可] SANYO三洋USB行動電源 : 11 1/24 whitefen □ [賣/南投/皆可] SANYO三洋USB行動電源 : 12 1/24 whitefen □ [賣/苗栗/皆可] 3G 華為手機 (再送亞太手機) : 13 1/26 whitefen □ [賣/苗栗/皆可] 3G 華為手機 (再送亞太手機) : 14 1/28 whitefen □ [賣/南投/皆可] SANYO三洋USB行動電源 : 15 1 1/30 whitefen □ [賣/南投/皆可] 3G 華為手機 (再送亞太手機) : 早期我的po文沒違規 : 但近期更改了版規 造成我被水桶我可接受 : (從早期的po紀錄 可看出我真的不知道更改了 但這我有錯 沒注意版規) : 他說我這樣子要的九十天的水桶 : 既然我在二十四號已經違反了版規 : 身為版主的他 在我連po了幾天後 : 對我水桶九十天 : 他是不是執法不力 : 都過了六天了才提醒犯錯人 才開始水桶 : 為何他不早上我犯錯的三天內早點跟我說 : 如果他在這六天來有相組務版有請假 : 無法執法 無法提早對我水桶 那我接受水桶九十天判決 : 如果版主沒有請假 二十四日或二十五日有上站 也沒對犯錯的我水桶 : 到今天才給我水桶 我就很不服氣了 : 申訴到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00.245.123 ※ 編輯: whitefen 來自: 1.200.245.123 (01/31 20:07)
文章代碼(AID): #1H2Xr8kx (Sub_DigiTech)
文章代碼(AID): #1H2Xr8kx (Sub_DigiTe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