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C_and_CPP/wtchen 判決

看板Sub_CS作者 (台北Station)時間4年前 (2020/03/20 23:07), 4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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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申訴  ̄ ̄ ̄ ̄ C_and_CPP/wtchen 判決 英文板名:C_and_CPP 申訴人ID:twin1949tw 申訴版主:wtchen 申訴訴求: 判決內容: 申訴理由: 一、請C_and_CPP板板主wtchen應於三日內發布及撤銷申訴人twin1949tw水桶90天處分與 公告。 二、請C_and_CPP板板主wtchen應於三日內向ID_Problem板提出消除申訴人twin1949tw退 文2篇記錄之申請。 申訴內容: 為申訴人(twin1949tw)不服C_and_CPP板板主wtchen判定違反板規違反板規4、挑釁眾板友 、挑釁板主,退文二篇及水桶90日的處分。  聲  明 一、請C_and_CPP板板主wtchen應於三日內發布及撤銷申訴人twin1949tw水桶90天處分與 公告。 二、請C_and_CPP板板主wtchen應於三日內向ID_Problem板提出消除申訴人twin1949tw退 文2篇記錄之申請。  理  由 一、授權條款之明確程度,則應與所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對人民權利之影響相稱。關係人 民生命、自由及財產權益至鉅。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須自授權之法 律規定中得預見其行為之可罰,其授權始為明確,方符明確性原則(司法院院釋字第522 號解釋參照)。次按在文義射程範圍內,依體系及目的性解釋方法所為之闡釋,屬法律解 釋範疇,並非對同條但書所為擴張解釋或類推適用,亦與不利類推禁止之罪刑法定原則或 罪刑明確性原則無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以批踢踢 實業使用者條款 2.0.1第五條可知第(g)項之規範仍須符合侵害「名譽、隱私、誹謗、 侮辱、要脅、攻擊、不雅、猥褻、不實、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偽造名義(實質偽造 )、違法交易、濫發廣告郵件及張貼廣告文章、違反依法律及其法律與契約負擔之保密義 務」之射程範圍使得謂合於「使用者的守法義務及承諾」。 二、次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個人實現自我、促進民主政治、實現多元意見等 多重功能,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與個人名譽之可能損失, 兩相權衡,顯然有較高之價值,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是行為人以善意發表言論,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所言為真實 之舉證責任應有相當程度之減輕 (證明強度不必至於客觀之真實) ,且不得完全加諸於行 為人。倘依行為人所提證據資料,可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或對行為人乃出於明知 不實故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等不利之情節未善盡舉證責任者, 均不得謂行為人為未盡注意義務而有過失。縱事後證明其言論內容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 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庶幾與「真實惡意」 (actual malice) 原則所揭櫫之旨趣 無悖。(最高法院 93 年度台上字第 1979 號 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按發表言論與陳述事實不同,意見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 社會,各種價值判斷均應容許,而受言論自由之保障,僅能藉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 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到去蕪存菁之效果。因此,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縱加以不留餘地或尖酸 刻薄之評論,亦受憲法之保障,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政治民主與社會之健全發展, 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權衡,顯有較高之價值。惟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 雖其與言論表達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有時難期涇渭分明,若言論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 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 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倘行為人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 譽,而行為人未能證明所陳述事實為真,構成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名譽,仍應負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855 號 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四、按學理上所謂「言論」尚可大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二種。事實陳述有所 謂真實與否的問題;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因為個人主觀評價的表現,即無所 謂真實與否之問題。次按「侮辱」及「誹謗」之區別,一般以為,前者係未指定具體事實 ,而僅為抽象之謾罵;後者則係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而提及他人名譽者,稱之誹 謗。又按:「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由該條 文義觀之,對於具體「事實」之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者,方為制裁的誹謗言論 ,且:「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而所謂可以證明為真實者,只有 「事實」方有可能,此亦足以證明我事實陳述,而不包括意見表達。至於針對特定事項, 依個人價值判斷而提出主觀的意見或評論,縱其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 名譽,即仍不構成誹謗。而「以善意發表言論對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不罰」之規定,然該條並非誹謗構成要件的規定;且該條立法理由謂:「保護名譽,應有 相當之限制,否則箝束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本條所列之情形者 ,不問事之真偽,概不處罰」,既然稱「不問事之真偽」,即認該條所規範的言論仍有「 真偽」之分,自係指事實陳述而言,而非評論,故憑此尚難認定意見表達或評論係我國誹 謗所要處罰的言論。此種結論亦與我憲法第十一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相符。美國聯邦最 高法院包爾(Powell)大法官亦曾經在該院判決中說過:「在言論自由之下,並無所謂的 虛偽或不實的意見。任何一個意見不論其是多麼的惡毒,我們並不依賴法官或陪審團的良 心來匡正它,而是藉由其他的意見與該意見的競爭來匡正它」。亦即賦予「意見表達」絕 對的憲法保障。依據前述說明,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必須是具有足以損害被指述人 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始有誹謗行為可言。至於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 他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內容,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 之判斷。如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足以使被指述人受到社會一般人負面的評價 判斷,則可認為足以損害被指述人之名譽。又行為人只要對於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事有所 認識,且知悉就其所認識之事加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的名譽,而指摘或傳述此事 ,即具有誹謗故意。然:「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及私德而與 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此一阻卻構成要件事由所要求的主觀要件,即是對「所指 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的認識。因此,在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的情形下,行為人 之故意應包括對「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不實」的認識,如果行為人主觀上非明知其所指 摘或傳述之事為不實,即具備該阻卻構成要件事由的主觀要件,而欠缺構成要件故意,而 不成立誹謗。此與美國於憲法上所發展出的「真正惡意原則」(actual malice, 亦有稱 「實質惡意原則」)大致相當。所謂「真正惡意原則」係指當不實內容言論侵害到公務員 或公眾人物名譽時,如果該名譽受到侵害的公務員或公眾人物能夠證明發表言論者具有「 真正惡意」,亦即發表言論者於發表言論時明知所言非真實,或因過於輕率疏忽而未探究 所言是否為真實,則此種不實內容之言論才要受法律制裁。簡言之,憲法上對於誹謗性之 言論,區分其內容為「事實」或「意見」而為不同之保護,對於後者,透過「合理評論原 則」,在憲法上賦與絕對保障;對於前者,如能證明所言內容為真實者,亦受憲法之絕對 保障,如所言內容非真實,即虛偽或錯誤者,依真正惡意原則,須證明言者有真正直接之 惡意,始不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至某一言論之內容,究係陳述事實或表達意見,即如 何區別「事實」與「意見」,為法院須處理之法律問題,尤其表達意見之評論,通常係針 對具體事實而發,所以許多案件上,強要區分事實陳述或表達意見,實有困難。是以在事 實與評論糾葛而無法釐清之案件,應兼採真正惡意原則及合理評論原則加以檢驗,方不致 使處罰過於擴張,而侵害人民之言論自由。依前述說明,侮辱之言論,既多不涉及事實之 陳述,即偏向於所謂意見之表達,而在前述憲法絕對保障下,在審究意見表達或評論之言 詞是否構成侮辱之言詞,「合理評論原則」之不罰事由,與其說是對於誹謗之阻卻構成要 件事由,毋寧視為係對於不成文的阻卻構成要件或阻卻違法事由。亦即,侮辱之適用範圍 ,在操作上應儘量以該條款所定「合理評論原則」加以限縮,在合憲性解釋原則之下不致 發生違憲之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89 年度上易字第206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五、原處分所持「挑釁版主與版友」之理由正當性顯有欠缺,難昭一般使用者對看板之公 信。次查所持處分文章原文章標題「[閒聊] 板上的鄉民對於問題的容忍度大概在哪?」 及回覆該版版主文章等看版上就程式語言發表前所思想及準備之文章,本質上仍屬發表程 式語言前之內容,其可能爭執的回覆(處分未附具體理由)之言論有無牴觸我國憲法之框 架,分析如下: (一)第一篇文章發表時間3月3日下午23時28分許: 1.「james732: 可以參考『提問的智慧』一文?」、「MasterChang: 伸手牌裝甚麼?. .....好歹先買書吧!!」、「joe820730: 如果連Google都嫌麻煩,那跟伸手牌又有麼不同 呢?」表示「這年頭不放傳送門是少見的了」。僅係就個人經驗表達見聞,無涉名譽。 2.「qscgy4: 什麼時育去叫做 "成功的利用微軟的軟體而非Dev-C++" 語意不明」 表示「現在社會國文造詣每況愈下」。按我國文化並無「時育去」之詣旨。 3.「qscgy4: 少來了啦,看你文章就知道你學了點皮毛就想上來蹭成就感」、「 chuegou: 看完版規就直接問啦 問這種問題跟伸手沒兩樣」、「Sirctal: 他只是要洗文 章吧」表示「人身攻擊」、「版主過縱容二小時沒處分」。此項留言內「你」、「這種」 、「他」足資判斷係就「人」而為評價;另「學了點皮毛就想上來蹭成就」、「跟伸手沒 兩樣」、「要洗文章」係對使用者之負面評價,是以指述上三則留言為「人身攻擊」並無 不恰,另就留言距本件處分業經逾12小時,亦無「縱容二小時沒處分」有不實之言論。 4.「噓 qscgy4: 前後不通順還扯國文造詣」、「推 qscgy4: 成功的利用微軟的軟體而非 Dev-C++、跟你上下句有什麼關聯?」表示「別難過」,細查推噓文狀態顯然使用者極為激 動,答覆「別難過」當係指緩和情緒。 5.「ctrlbreak: 容忍度大概三層樓那麼高 XD」表示「冷靜!!」。三層樓約六倍成年人身 高,表示雖容忍度極高,仍有此際。 (二)第二篇就看板「板主」文章內容: 1.「但你在本板發文,只要有遵守板規,板工不會為難你。但你若是蓄意鬧板,板工也有 裁量權。」回文發表時間3月5日上午08時46分許內容「你可以留言用不著特別發一篇文説 著『板工』、『鬧板』跟本板毫無邊際的言論」。 2.按文義解釋裁量權係專以版主之權力,則觀其前後文係指板主及板工之意,惟按韓愈「師說」第四段「巫醫、樂師、百工之人,不恥相師;士大夫之族,曰師、曰弟子云者,則群聚而笑之,問之,則曰:「彼與彼年相若也,道相似也。」位卑則足羞,官盛則近諛。」顯見版主本應為「官」卻貶為「工」,次又指處分人「鬧板」之可能,是以處分人既否認版主應為「官」卻貶為「工」,亦否認「鬧板」,實難認有詆毀版主名譽或是藉端滋事,僅係就職則高度有相異見解之謂。 相關證據:自申訴人信箱轉錄之證據[01]~[07]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6.182.11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ub_CS/M.1584716823.A.42C.html ※ 編輯: twin1949tw (223.136.182.112 臺灣), 03/20/2020 23:33:24
文章代碼(AID): #1UTDmNGi (Sub_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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