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買NB退錢
看板PC_Shopping (個人電腦購買)作者NTPUslave (關於我和她和她和他)時間17年前 (2007/12/28 09:34)推噓4(4推 0噓 10→)留言14則, 4人參與討論串1/1
: ◆ From: 202.151.49.107
: 推 lookers:應該試完機器再付現的@@ 12/27 23:41
: 推 glittering:理論上是 店家的義務是七天內有問題包換新.... 12/27 23:41
: → glittering:不包退 資展買視同訪問購買就可以退 12/27 23:42
資訊展一定適用訪問購買的規定,原因是因為訪問購買七天內可以無條件退貨的原因
是因為避免衝動+業務洗腦 購入原先不需要也沒也打算購買的東西
但是若因為你是想要買電腦,才去資訊展逛,則不在法律要保護的範圍之內
也就沒有消費者保護法19條訪問買賣七天猶豫期的規定
所以是不是適用訪問買賣,還需要根據,契約成立的處所、邀約的過程
、契約成立時有無同類商品可比較來個案決定
消基會曾在媒體上大聲高呼說展場應適用訪問買賣,但是那畢竟是民間團體
要聽還是要聽消保官的話才對...
: → lookers:WHY資展買視同訪問購買? 12/27 23:43
: → glittering:阿災 之前消保會定義的... 12/27 23:43
: 推 lookers:XD 了解:) 12/28 00:00
: 推 miyanosi:1 12/28 00:05
另外這個case裡面 原PO的朋友 也就是買受人可以主張瑕疵擔保(348)
要求店家換貨換到沒有瑕疵為止,但是依照民法(364)的規定
不得主張解除契約(退貨)或是減少價金(打折)
所以如果老闆願意而且有機器換給你,你是不能要求退貨的
除非他沒有正常機器換給你 才可以依民法(353)主張債務不履行(250)
主張退回貨款解除契約
--
引用法條如下
第 250 條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
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
,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
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第 348 條
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
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
第 353 條
出賣人不履行第三百四十八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所定之義務者,買受人得
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第 364 條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
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145.19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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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NTPUslave 來自: 203.145.192.245 (12/28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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