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iga把我給停權了,x

看板P2PSoftWare作者 (終日乾乾夕愓若厲)時間21年前 (2004/03/19 18:14), 編輯推噓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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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ACE (喜歡卻不能在一起)》之銘言: : ※ 引述《headegg (大和撫子離我遠去)》之銘言: : : D兄,您真的要為國家好的話,那還是不要用p2p軟體好了! : : 有句話說得好,賠本的生意沒人做,殺頭有生意不怕沒人做。 : : 今天哪家isp會煩我,我就換一家,反正一家會有一家不會煩你的。 : : 畢竟大家都是在邊緣地帶遊走,抓或被抓,只是運氣罷了! : 我並沒有說ISP擋住這訊息到底是好是壞 : 實際上我自己當然也喜歡使用P2P,只是這裡我想要就事論事 : 對於大部分的使用者來說,也許他們用P2P用得很快樂,完全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正在違法 違法?這是一個好問題 我知道交換有版權的東西應該是違法的,但是「使用p2p 交換」在台灣到底違不違法? 台灣的著作權法是這樣規定: (全文) 第 91 條 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過五份, 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 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91- 1 條 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 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意圖散布 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散布份數超過五份,或其 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 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 92 條 意圖營利而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 、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或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其所侵害之著作超過五件,或權利人所受損害 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 十萬元以下罰金。 換言之, 「非營利使用,所上傳或下載檔案的市值並未超過新台幣三萬元 或不超過五份 ( 件 ) 」( 著作權法:第 91 條第 2 項、第 92 條第 2 項 ) 並不違法。而偉大的唱片公司又怎麼能夠知道我超過五份? 一次一次慢慢測流量? 我不爽的除了p2p 交換到底是不是違法還有「爭議」之外, 還包括了Giga根本就是沒有通知就把我給停權,不「改善」還要把我的資料提供給 IFPI。 : 會遭到版權所有人的關切。因為ISP都幫他們擋住這部份的壓力 : 對ISP來說,他們選擇幫使用者承擔這份責任,我並不知道詳情,也許版權公司和ISP公司 : 之間有什麼樣的角力戰也不一定 : 對於國家來說,你可能誤解我的意思了,我說的"國家"並不是指台灣在國際間的名譽 : 而是指每一個國民對自己行為的認知夠不夠 : 在ISP對於這種行為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時候,無形間在使用者的心裡將此行為合法化了 : 尤其是現在網路使用者年齡普遍降低,很多人的思考判斷力都不太夠 我很反對這句話,你以為成年人判斷力會比較好? 拿你下面的例子來說,比較會闖紅燈的是成年人還是小學生?當然是成年人! 小學生都很守交通規則............. 所以問題的重點絕對不在使用者年紀,而是在...(下一段,呼) : : 就像是哪一天你騎機車在路口紅燈右轉,卻不以為意(警察看不到,路人不在意) : 多來個幾次(就像P2P用多了食髓知味)你就認為此行為合法化了 : 結果就是大家都不遵守交通規則,於是常常有紅燈右轉的車禍發生 p2p 並不是一種大家約定成俗,之後變成法律的遊戲規則(像是您稱的闖紅燈) 比較像是在投票所穿上「我不領公投票」,到底違不違法這種問題----之前從來沒有 發生過,爭議性又相當大。 也就是說,連台灣的中選會都可以在幾天之內三番兩次的改了好幾次,誰又知道今天 被模糊的稱做「好像」是違法的p2p (台灣目前並沒有因為使用p2p 軟體而被判刑的 先例,喔,希望我不會是第一個:p),會不會到了幾天之後,突然變成了合法的「交 換平台」?(ezpeer、Kuro如是說) 這根本就是模糊地帶,幹嘛自己未審先判? 請看 http://taiwan.cnet.com/news/ce/0,2000062982,20086544,00.htm 就算是在美國和荷蘭,RIAA(在這裡差不多等於台灣的IFPI)也不敢叫ISPs(網路服 務供應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交出匿名使用者的個人資料,因為這非常有 可能違反了個人隱私權,而將問題提升到憲法層次。 當然您也可以說這是把判例當成法條之一國家的判例,台灣是成文法典的國家之類 的。不過台灣目前的情形是,國外的判例還是有可能被引用到台灣。 雖然台灣是個沒有人權團體會倡導的世界,也沒什麼人瞭解我們的公民權利是什麼, 也不會有人權團體(在上篇新聞裡甚至是公司)出來幫我被侵犯的權利(我的個人資 料,竟然會被我的isp 把資料透露給第三者。) 因為Giga甚至恐嚇我,如果我之後再不改善,IFPI要寄存證信函到我家來。 這難道不是人權的侵犯? 我查了一下Giga的「全契約條款」 https://service.giga.net.tw/adsl/download.asp (裡面找一下) 第十九條(資訊保密義務) 用戶同意本公司得就用戶所提供之基本資料,例如;用戶姓名或名稱、身分證字號 或統一編號、聯絡人或代表人之相關資料、通訊資料、付款相關資訊(例如信用卡號 碼等),其他個人資料或與用戶相關之資料 (以下簡稱用戶資料) 加以蒐集、電腦 處理、利用、或為國際傳輸,以對用戶提供本業務。用戶並同意為提供本業務之目 的,本公司得將其用戶資料提供給本公司之合作夥伴、為本公司執行工作或提供服 務之協力廠商,受本公司委託收款之人或本公司之關係企業(以下簡稱合作廠商), 並得於本業務所需及法令規定之範圍內使用該等資料,惟本公司及本公司合作廠商 因業務上所掌握之用戶資料均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 列情形於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及相關法令規定,並以正式公文 查詢外,本公司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一、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二、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三、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前項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傳 真公文影本後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後補之。 所以他們可以提供的只有 1.司法機關、治安機關 2.執行公權力的政府機關 3.與公眾生命有關的機關 Hey!IFPI是那一個??=.= 存證信函? : : 我相信還有絕大部分的P2P使用者完全不認為使用P2P下載有版權的檔案是違反法律的 : 不然也不會有這篇語氣如此憤慨 生氣ISP將他停權的開文 : (抱歉我不是特指你一個人,其實大家都這是樣) 我想這是模糊地帶。如果說我自己架了一個「網站」,來散播有版權的軟體,那絕對 百分之兩百是違法。(因為隨便都會超過五份,那就不用講對岸那種有收費的摟)( 不過那不適用此岸的法律啦) 但是今天我用的是p2p ,不是網站。 : : 我上面PO的那一段話,其實是表示我認為ISP還是有責任把這封訊息通告使用者 : 至少必須讓使用者知道自己現在做的是已經侵犯著作權法 : 至於每個人自己要怎麼做則是看自己 : 像我自己是選擇去P2P軟體設置一下,然後下載有版權檔案小心一點。繼續走法律漏洞 : (其實我很少下載有版權的東西) : 比較怕的人還會用IP FILTER : 真的有100%遵守法律情操的人就停止使用P2P 這不是法律情操的問題,是「到底違不違法」的問題。 就像我們可能都會在p2p 上面下載軟體來用,但是不會把這個軟體燒成光碟,拿去 拍賣網站上賣一樣。(這個依照著作權法91條第三項規定,絕對是違法的) 而以著作權法91條第一項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而重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非營利為目的,則是要重置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 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Hey!我在emule 上下載之後,用Giga的小水管根本上傳不到五份,Am I illegal? : .... : : : 題外話, : : 當初修課時,教授就曾提及,網路的概念及構成,是一群穿著皮衣,騎著哈雷的 : : 鬼才們,所建構的。當時在美國一般人的眼中,他們看來就像嬉皮一樣。 : : 而這群人所崇向的就是自由,不受到任何的拘束。而網路就是他們所建立另一種型 : : 態的政府! 題外話2 : 這就像當年影印機的出現,同樣造成書商危機的歷史事件一樣。世界潮流浩浩蕩蕩, 順之則昌,逆之則亡。只要是好的作品,不要貴的太離譜,大家還是會選擇包裝精美, 音質超群的CD來聽啊!就像當年影印機的出現,也沒有把正版書的世界給打垮, 該買的經典還是會買。況且,用網路下載的音樂音質真的不是很好............. 當然,台灣目前唱片市場也很鳥,所以吐嘈板才會這麼HOT................ 題外話3 : 等下我就出去把標題改掉(你們現在看到的應該是改過的標題),謝謝板主提醒我 不該用髒話當標題和內文,現在氣也消了不少,也喪權辱國的先把Giga那張一萬塊 的東西給傳了回去(他有兩種版本的契約書,喔這當然也是Giga鳥的地方,我當然 是傳那張沒有寫一萬塊的..................) 先有網路用再說,幾天內就要換家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70.14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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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上來說P2P應該是違法.但法律沒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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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140.130.209.188 03/19, , 2F
但是我還是支持版大說的....P2P萬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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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218.163.157.53 03/19, , 3F
說的真好,我總統投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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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210.202.9.26 03/19, , 4F
用p2p無罪,用p2p有理,支持
推 210.202.9.26 03/19, 4F

推210.192.234.153 03/20, , 5F
推三樓
推210.192.234.153 03/20, 5F
文章代碼(AID): #10MiVxDs (P2PSoftW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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