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iga把我給停權了,x
※ 引述《DACE (喜歡卻不能在一起)》之銘言:
: ※ 引述《headegg (大和撫子離我遠去)》之銘言:
: : D兄,您真的要為國家好的話,那還是不要用p2p軟體好了!
: : 有句話說得好,賠本的生意沒人做,殺頭有生意不怕沒人做。
: : 今天哪家isp會煩我,我就換一家,反正一家會有一家不會煩你的。
: : 畢竟大家都是在邊緣地帶遊走,抓或被抓,只是運氣罷了!
: 我並沒有說ISP擋住這訊息到底是好是壞
: 實際上我自己當然也喜歡使用P2P,只是這裡我想要就事論事
: 對於大部分的使用者來說,也許他們用P2P用得很快樂,完全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正在違法
違法?這是一個好問題
我知道交換有版權的東西應該是違法的,但是「使用p2p 交換」在台灣到底違不違法?
台灣的著作權法是這樣規定:
(全文)
第 91 條 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過五份,
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
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91- 1 條 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
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意圖散布
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散布份數超過五份,或其
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
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 92 條 意圖營利而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
、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或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其所侵害之著作超過五件,或權利人所受損害
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
十萬元以下罰金。
換言之,
「非營利使用,所上傳或下載檔案的市值並未超過新台幣三萬元
或不超過五份 ( 件 ) 」( 著作權法:第 91 條第 2 項、第 92 條第 2 項 )
並不違法。而偉大的唱片公司又怎麼能夠知道我超過五份?
一次一次慢慢測流量?
我不爽的除了p2p 交換到底是不是違法還有「爭議」之外,
還包括了Giga根本就是沒有通知就把我給停權,不「改善」還要把我的資料提供給
IFPI。
: 會遭到版權所有人的關切。因為ISP都幫他們擋住這部份的壓力
: 對ISP來說,他們選擇幫使用者承擔這份責任,我並不知道詳情,也許版權公司和ISP公司
: 之間有什麼樣的角力戰也不一定
: 對於國家來說,你可能誤解我的意思了,我說的"國家"並不是指台灣在國際間的名譽
: 而是指每一個國民對自己行為的認知夠不夠
: 在ISP對於這種行為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時候,無形間在使用者的心裡將此行為合法化了
: 尤其是現在網路使用者年齡普遍降低,很多人的思考判斷力都不太夠
我很反對這句話,你以為成年人判斷力會比較好?
拿你下面的例子來說,比較會闖紅燈的是成年人還是小學生?當然是成年人!
小學生都很守交通規則.............
所以問題的重點絕對不在使用者年紀,而是在...(下一段,呼)
:
: 就像是哪一天你騎機車在路口紅燈右轉,卻不以為意(警察看不到,路人不在意)
: 多來個幾次(就像P2P用多了食髓知味)你就認為此行為合法化了
: 結果就是大家都不遵守交通規則,於是常常有紅燈右轉的車禍發生
p2p 並不是一種大家約定成俗,之後變成法律的遊戲規則(像是您稱的闖紅燈)
比較像是在投票所穿上「我不領公投票」,到底違不違法這種問題----之前從來沒有
發生過,爭議性又相當大。
也就是說,連台灣的中選會都可以在幾天之內三番兩次的改了好幾次,誰又知道今天
被模糊的稱做「好像」是違法的p2p (台灣目前並沒有因為使用p2p 軟體而被判刑的
先例,喔,希望我不會是第一個:p),會不會到了幾天之後,突然變成了合法的「交
換平台」?(ezpeer、Kuro如是說)
這根本就是模糊地帶,幹嘛自己未審先判?
請看 http://taiwan.cnet.com/news/ce/0,2000062982,20086544,00.htm
就算是在美國和荷蘭,RIAA(在這裡差不多等於台灣的IFPI)也不敢叫ISPs(網路服
務供應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交出匿名使用者的個人資料,因為這非常有
可能違反了個人隱私權,而將問題提升到憲法層次。
當然您也可以說這是把判例當成法條之一國家的判例,台灣是成文法典的國家之類
的。不過台灣目前的情形是,國外的判例還是有可能被引用到台灣。
雖然台灣是個沒有人權團體會倡導的世界,也沒什麼人瞭解我們的公民權利是什麼,
也不會有人權團體(在上篇新聞裡甚至是公司)出來幫我被侵犯的權利(我的個人資
料,竟然會被我的isp 把資料透露給第三者。)
因為Giga甚至恐嚇我,如果我之後再不改善,IFPI要寄存證信函到我家來。
這難道不是人權的侵犯?
我查了一下Giga的「全契約條款」
https://service.giga.net.tw/adsl/download.asp (裡面找一下)
第十九條(資訊保密義務)
用戶同意本公司得就用戶所提供之基本資料,例如;用戶姓名或名稱、身分證字號
或統一編號、聯絡人或代表人之相關資料、通訊資料、付款相關資訊(例如信用卡號
碼等),其他個人資料或與用戶相關之資料 (以下簡稱用戶資料) 加以蒐集、電腦
處理、利用、或為國際傳輸,以對用戶提供本業務。用戶並同意為提供本業務之目
的,本公司得將其用戶資料提供給本公司之合作夥伴、為本公司執行工作或提供服
務之協力廠商,受本公司委託收款之人或本公司之關係企業(以下簡稱合作廠商),
並得於本業務所需及法令規定之範圍內使用該等資料,惟本公司及本公司合作廠商
因業務上所掌握之用戶資料均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
列情形於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及相關法令規定,並以正式公文
查詢外,本公司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一、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二、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三、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前項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傳
真公文影本後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後補之。
所以他們可以提供的只有
1.司法機關、治安機關
2.執行公權力的政府機關
3.與公眾生命有關的機關
Hey!IFPI是那一個??=.=
存證信函?
:
: 我相信還有絕大部分的P2P使用者完全不認為使用P2P下載有版權的檔案是違反法律的
: 不然也不會有這篇語氣如此憤慨 生氣ISP將他停權的開文
: (抱歉我不是特指你一個人,其實大家都這是樣)
我想這是模糊地帶。如果說我自己架了一個「網站」,來散播有版權的軟體,那絕對
百分之兩百是違法。(因為隨便都會超過五份,那就不用講對岸那種有收費的摟)(
不過那不適用此岸的法律啦)
但是今天我用的是p2p ,不是網站。
:
: 我上面PO的那一段話,其實是表示我認為ISP還是有責任把這封訊息通告使用者
: 至少必須讓使用者知道自己現在做的是已經侵犯著作權法
: 至於每個人自己要怎麼做則是看自己
: 像我自己是選擇去P2P軟體設置一下,然後下載有版權檔案小心一點。繼續走法律漏洞
: (其實我很少下載有版權的東西)
: 比較怕的人還會用IP FILTER
: 真的有100%遵守法律情操的人就停止使用P2P
這不是法律情操的問題,是「到底違不違法」的問題。
就像我們可能都會在p2p 上面下載軟體來用,但是不會把這個軟體燒成光碟,拿去
拍賣網站上賣一樣。(這個依照著作權法91條第三項規定,絕對是違法的)
而以著作權法91條第一項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而重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非營利為目的,則是要重置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
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Hey!我在emule 上下載之後,用Giga的小水管根本上傳不到五份,Am I illegal?
: ....
:
: : 題外話,
: : 當初修課時,教授就曾提及,網路的概念及構成,是一群穿著皮衣,騎著哈雷的
: : 鬼才們,所建構的。當時在美國一般人的眼中,他們看來就像嬉皮一樣。
: : 而這群人所崇向的就是自由,不受到任何的拘束。而網路就是他們所建立另一種型
: : 態的政府!
題外話2 :
這就像當年影印機的出現,同樣造成書商危機的歷史事件一樣。世界潮流浩浩蕩蕩,
順之則昌,逆之則亡。只要是好的作品,不要貴的太離譜,大家還是會選擇包裝精美,
音質超群的CD來聽啊!就像當年影印機的出現,也沒有把正版書的世界給打垮,
該買的經典還是會買。況且,用網路下載的音樂音質真的不是很好.............
當然,台灣目前唱片市場也很鳥,所以吐嘈板才會這麼HOT................
題外話3 :
等下我就出去把標題改掉(你們現在看到的應該是改過的標題),謝謝板主提醒我
不該用髒話當標題和內文,現在氣也消了不少,也喪權辱國的先把Giga那張一萬塊
的東西給傳了回去(他有兩種版本的契約書,喔這當然也是Giga鳥的地方,我當然
是傳那張沒有寫一萬塊的..................)
先有網路用再說,幾天內就要換家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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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70.14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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