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新聞] 「白帽者」辯護無效 「天才駭客」張啟元駭入高鐵系統判6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UaPO6-o ]
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新聞] 「白帽者」辯護無效 「天才駭客」張啟元駭入高鐵系統判6月
時間: Sat Apr 11 18:03:47 2020
※新聞內容含有政治人物、政府機關類、政治族群類請以[政治]為分類,違者刪除!
1.媒體來源:
※ 例如蘋果日報、自由時報(請參考版規下方的核准媒體名單)
自由時報
2.記者署名
※ 沒有在這打上記者署名的新聞會被水桶14天 編輯非記者
※ 外電至少要有來源或編輯 如:法新社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 標題沒有完整寫出來 ---> 依照板規刪除文章
「白帽者」辯護無效 「天才駭客」張啟元駭入高鐵系統判6月
4.完整新聞內文:
※ 社論特稿都不能貼!違者刪除(政治類水桶3個月),貼廣告也會被刪除喔!可詳看版規
https://img.ltn.com.tw/Upload/news/600/2020/04/11/phpBN8FCv.jpg
駭入高鐵訂票系統的「台灣天才駭客」張啟元。(資料照,圖擷取自臉書)
2020-04-11 16:51:50
26歲「台灣天才駭客」張啟元,2018年12月間駭入高鐵訂票主機系統,成功竄改退票金額
為20萬元,所幸高鐵批次檢核及時發現退款金額異常,調閱系統紀錄向調查局舉報,雖然
張啟元以「白帽者」為自己辯護,即使拿到20萬元也會退還,但桃園地院法官不採信他的
說詞,且張啟元過去曾因類似紀錄被判拘役,審結依違法製作財產權紀錄取得財產未遂罪
判處他6月徒刑。
張啟元於2018年12月7日先透過手機進入高鐵T-Express訂票系統APP,購買南港至台北站
的車票1張、價格40元,後改以筆電進入高鐵系統竄改票價為0或1元失敗,遂以原價購買
車票後,再用相同手法進入高鐵系統,藉由不斷修改退票及手續費金額干擾高鐵主機,成
功讓退款20萬元的數據通過檢核,所幸退款前高鐵檢核系統及時發現金額異常而未遂。
張啟元及委任辯護人以「白帽者」辯護,張啟元說,他的行為並非要詐取財物,只是希望
台灣的資安更進步,若他要惡意攻擊,就不會使用真實姓名;辯護人則稱,張啟元具電腦
資訊系統漏洞偵測專業,長期以來即為Line、臉書、蘋果等國際型企業,主動進行系統漏
洞偵測,是「白帽者」的義舉,是真正為了網路資安不斷默默付出努力,並獲得各家企業
公開表揚,且他此次進入高鐵系統也是使用真實姓名,顯見無不法意圖,也未獲得任何財
產利益。
法官不採信張啟元說詞,認為他駭入高鐵系統竄改退款資料,若成功退款20萬元,勢必讓
高鐵公司耗費大量人力查核,此外,他的行為合於「不正方法」及輸入「不正指令」,並
有測試可否成功退款的不法意圖,加上張啟元過去曾有3次利用統聯公司售票系統漏洞,
將票面金額更改為1元的紀錄,其中1次成功購票搭車,被台中地院合併判拘役60天確定。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當新聞連結過長時,需提供短網址方便網友點擊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130566
6.備註: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請注意
根據實體部分說明: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張啟元固坦承未獲告訴人台灣高鐵公司同意或授權,逕於前揭時地以上開方式變
更告訴人網路封包之電磁紀錄參數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無故取得、刪除、變更他人電
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及非法以
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得利之犯行,辯稱:伊的行為並非要詐取財物,只是希
望臺灣的資安更進步,若伊要惡意攻擊,就不會使用真實姓名云云。被告之選任辯護人則
為被告利益辯護稱:被告具電腦資訊系統漏洞偵測專業,長期以來即為LINE、臉書、蘋果
等國際型企業,主動進行系統漏洞偵測即「白帽者」之義舉,係真正為了網路資訊安全而
不斷默默付出努力,並獲得各家企業公開表揚讚譽。又被告係以真實姓名進入告訴人購票
系統進行維安漏洞測試,顯見被告並非基於不法所有意圖或不正當目的而進入告訴人平台
系統,自始即未獲得任何財產利益。又刑法第359 條、第360 條設有「無故」之要件,參
酌其規範意旨係「重在維持網路電腦使用之社會安全秩序」,是被告雖客觀上該當變更、
干擾電磁紀錄之狀態,但其主觀上之目的係為維護網路資訊安全,甚至其客觀行為證實告
訴人電腦系統當下確實存在有資安危險,被告之行為反而阻止後續遭其他惡意駭客攻擊事
件之發生,而使告訴人免於財產等法益之侵害,被告之行為可主張刑法第24條第1 項之緊
急避難而阻卻違法,自難認有構成刑法第359 條、第360 條無故變更或干擾電磁紀錄罪、
同法第339 條之3 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得利未遂罪云云。經查:
(一)被告於107 年12月7 日下午1 時49分起至同日下午2 時14分止,在臺中市○○區○路
000 號10樓之7 之居所,先以其手機安裝告訴人之T-EX App訂票系統應用程式,再將其手
機及其所有之Lenovo筆記型電腦設定連接至同一個wifi基地台,透過此設定方式於其手機
T-EX App訂票程式訂購高鐵車票,待上開訂購內容之訊息封包藉由T-EX App送出時,被告
會以上開筆記型電腦中所安裝之FIDDLER 應用程式進行攔截,因無法確定「付款金額」、
「退款金額」、「手續費」對應參數之排列順序,故透過不斷測試的方式,嘗試刪除及修
改變更參數值,再將經竄改後之訊息封包電磁紀錄,透過上開筆記型電腦傳送至告訴人位
在桃園市○○區○○○路0 段0號青埔營運大樓4 樓之資訊機房訂票伺服器內,嘗試以此
方式購得車票而干擾告訴人之訂票伺服器等相關電腦設備。然上開竄改後之購票訊息封包
遭告訴人T-EX App主機檢核總票價金額不正確而未成功,被告遂以購得車票,再以上述相
同手法將票價、退票金額及應支付之手續費參數,不斷以400000、-200000 、200040、
200000等數額竄改訊息封包電磁紀錄之不正指令,終使告訴人T-EX App主機遭受此不正方
式影響而通過檢核,成功將「退款金額」由20竄改成200000。嗣上開系統欲將款項退還與
被告前,另遭告訴人之每日退款批次作業檢核發現退款金額異常而即時阻止該筆20萬元之
退款交易而未遂等事實,業經被告於偵查中、審理中供述在卷,核與告訴代理人蔡慧馨律
師、告訴代理人即告訴人之資訊處經理金迺誠於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中之陳述相合
,並有臺灣高鐵公司訂票紀錄日誌檔(log 檔)、訂票人身分證統一編號、留用手機門號
查詢單、107 年12月7 日13時45分52秒使用之IP位址資料、搜索筆錄、扣押筆錄、扣物品
目錄表、數位證據現場蒐證報告等附卷可稽,是被告確未獲告訴人同意或授權,逕於前揭
時地以上開方式不斷嘗試刪除、變更告訴人網路封包之電磁紀錄參數,並以電腦製作不實
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倘告訴人之每日退款批次作業檢核未發現退款金額異常,被告已取
得該退款金額,致告訴人須耗費大量之時間人力檢查,始能確保電腦系統之安全性,是已
生損害於告訴人,可堪認定。從而,本件應審酌者厥為:本件被告客觀上之行為,是否屬
「不正方法」及輸入「不正指令」?被告是否主觀上具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及具主觀故意
?被告所為該等行為,是否合於「無故」之要件,有無緊急避難之阻卻違法事由之適用?
(二)本院認本件被告透過手機與筆記型電腦設定連接至同一個wifi基地台之方式,攔截告
訴人封包電磁紀錄,不斷嘗試刪除及修改變更封包電磁紀錄之參數值,再將經竄改後之訊
息封包電磁紀錄,傳送至告訴人之訂票伺服器內,終使告訴人T-EX App主機遭受此不正方
式影響而通過檢核等行為,未經告訴人同意或授權,符合刑法第339 條之3 第1 項「不正
方法」及輸入「不正指令」、主觀上應具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且屬「無故」,玆分述理
由如下:
1.按刑法第339 條之3 第1 項規定之不正方法,參考外國立法例及網路公約之規定,自包
含無權使用在內,行為人如逾越授權範圍,仍屬無權;另刑法第359 條、第360 條規定之
「無故」,即包括「無正當理由」、「未經所有人許可」、「無處分權限」或「違反所有
人意思」、「逾越授權範圍」等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者而言,綜合考量行為目的、行為當
時之人、事、時、地、物等情況、他方受干擾、侵害的程度等因素,合理判斷其行為所構
成的妨害,是否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的範圍;但自另方面言,並非其行為目的或動機單
純,即得推稱具有正當理由,或非「無故」(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4426號、107 年
度台上字第2197號、108 年度台上字第1026號、108 年度台上字第4114號判決意旨參照)
。
2.被告之客觀行為合於「不正方法」及輸入「不正指令」:被告於攔截告訴人所傳輸之封
包電磁紀錄後,未經告訴人同意即擅自不斷測試刪除、變更封包電磁紀錄參數乙節,被告
於警詢、偵查中自承:伊沒有事先通知告訴人,若事先說明,告訴人一定不會讓其進行測
試,一定會覺得是來亂的等語,核與告訴代理人金迺誠於偵查中、審理中稱:告訴人的網
站系統若要作滲透測試,是不會用對外懸賞的方式作系統漏洞測試,都是直接與特定正規
廠商依照合約規範做滲透測試,蓋測試的環境都還是在營運的狀態下,必須控管風險或損
害;要對被告提出妨害電腦使用之告訴等語相符。是被告於本案行為前既未經告訴人事先
授權或同意測試資訊安全,竟自行以電腦程式攔截竄改告訴人傳輸之封包電磁紀錄後,不
斷測試竄改上開電磁紀錄,干擾告訴人電腦主機,終使退款金額由20元變為20萬元,致生
財產權得喪變更之情事,揆諸前開意旨,自符「不正方法」之要件,當無疑義。至被告辯
稱:伊係在客戶端的程式上單純輸入數字,並沒有輸入任何指令,輸入的數字符合告訴人
程式邏輯,並無輸入不當資料,伊這個動作不代表干擾或入侵云云,然被告既係使用告訴
人所開發的系統並依客戶端的身分使用該系統,自須依循告訴人所設計之電腦系統及網路
系統的既有操作機制,被告透過上開筆電攔截封包電磁紀錄,再輸入數字,一旦回傳告訴
人電腦,即已違反告訴人原先所建置之操作機制,洵無疑義。又被告所輸入之數字之背後
意義與財產權相關,二者相結合,該數字實為電腦所欲處理之資料;復按所謂指令係指程
式或執行網路平台有關係的訊息,一旦輸入電腦將啟動一連串的程式運作;另所謂不正係
指不符建置者原先之用途以外之任何方式,被告按下「退款」指令,雖客觀上符合形式上
要求,惟其違反原先指令係為獲得正確結果之設計目的,亦即與原先預設之條件不符,仍
屬不正指令。準此,被告輸入不正確的數字資料,按下退款指令,進而傳輸至告訴人之主
機,電腦即會依原先設計之運算,致令系統判斷不正確資料,最後實質造成電腦對財產權
的不當變動紀錄,違反了原先設計之目的,此指令具有不正性,亦無疑義,是被告上開輸
入數字之行為及不符原先設計者之目的而輸入指令,自屬以不正方法輸入虛偽資料或不正
指令,而干擾告訴人之電腦設備。
3.被告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被告於警詢、偵查中自承:第一次是修改0 元、1 元,先測試告訴人購票系統有無漏洞,
發現沒辦法成功,伊知道之前有人去修改告訴人訂票金額,後來被查獲,告訴人可能在購
票付款部分把漏洞填補起來,所以伊沒有辦法以0 元或1 元成功購票,伊後來發現有退款
功能,伊先用信用卡付款車票費用40元,再嘗試做退票的動作,發現告訴人的退票邏輯需
要扣掉手續費,如果車票40元的話,退票就會扣20元手續費,所以實際可以返還20元,所
以如果伊在退款金額上面輸入負20萬元,因為負負得正,就會變成要退給伊20萬0,020 元
;伊知道入侵成功,伊的帳戶就會收到20萬元云云,核與告訴代理人金迺誠於本院審理中
所說明:本件被告一開始想要在付款階段作竄改,但由於金額不對,沒有日期,例如金額
不可以是0 ,所以在銀行端的授權就被擋下來。之後被告決定先以正常方式付款,支付40
元。然後被告要進行退票動作,被告本欲修改「取消前PNR 」此部分的電文,先將退票的
票價由40元修改成40萬元,結果不被電腦所接受。另被告在「查詢退款手續費」的階段將
票價由40元修改成40萬元,同不為電腦所接受。接下來進入「CONFIRM ONPAY 」的階段,
在App 畫面中,會說明40元的票,告訴人要收20元的手續費,只退20元,下方會有一個
CHECK BOX 讓使用者勾選是否要退票,當按下確定後,會發下一個電文,即「CONFIRM
ONPAY 」,被告一開始是將手續費由20修改為-200000 ,但失敗,再將手續費修改為
-200000 ,退款金額則修改為200040,同樣失敗,最後僅修改退款金額為200000,為電腦
接受。這時告訴人會向銀行請款,在與銀行進行批次轉檔的過程中,核帳時電腦發現這筆
交易有問題,於是整個批次轉檔都告停,告訴人派專人前去排除異常等語相符,復有訂票
紀錄日誌檔附卷為憑,縱事後經告訴人說明,退款機制並非完全如被告所陳,惟可知被告
係測試是否可超額退款乙事,至為灼然。復依被告於警詢中供稱:曾於107 年3 月間開設
公司,後於同年9 、10月間因經營不善解散,公司解散後,平日即以尋找LINE、FACEBOOK
、GOOGLE等知名網站伺服器漏洞來獲取獎金,做為收入主要來源;KKTIX 直接送伊一張價
值2 萬元的門票、LINE是給5,000 元美金的獎金、donate直播主,伊只要很少的金額就可
以送他們超出這個價值的星星、臉書也因此給我1 萬美金的獎金。但告訴人這部分,伊抱
著並不一定要獲得獎金的心態;伊也不確定入侵後傳入的封包有沒有成功,但伊有到銀行
帳戶內確定,沒有成功退款,若收到20萬退款,會退還告訴人等情。可知,被告依其經驗
及實際測試知悉,以購票方式輸入0 元或1 元購票已不可行,遂於成功訂票後,改以退票
方式為之,再以相同手法竄改封包電磁紀錄,輸入不正確金額及退款指令,並查看自己之
帳戶有無入帳,另所為若既遂,被告亦無保有、管領該筆款項之權利,而具有不法性,足
徵被告主觀上具意圖為自己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自屬不言而喻,至臻明確。參以,被
告前以相類手法,犯詐欺得利、無故入侵他人電腦、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三次利
用統聯公司之售票系統漏洞將票面金額更改為1 元,而致統聯公司受有財產上損害,業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審簡字575 號合併判處拘役60日確定,有該判決附卷可稽。
被告於該案件中係逕自享有此部分免付票價之利益,被告稱渠於收到款項後將予以退款云
云,純係空言。況本件於被告按下確認退款按鍵之際,業已出現退款成功之畫面,依被告
之主觀認知,已可認定系統存有缺失,被告同未通知告訴人,益徵被告所辯,洵非可採。
4.被告具有無故變更他人電腦電磁紀錄、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及及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
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獲取財產上不法利益之故意:
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稱:現任職資安研究員與滲透測試專員,並曾開立公司等節,顯具相當
智識及社會歷練,當知現今網路資訊日益重要的時代,諸多的社會交易活動均以電磁紀錄
方式為之,應悉未獲告訴人授權而恣意不斷測試竄改變更電磁紀錄,進而干擾告訴人之電
腦設備,及輸入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變更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將動搖社會大眾對資訊安
全的信賴,尚非合法正常之行為,竟猶仍為之,堪信被告主觀上有無故變更他人電腦電磁
紀錄、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及及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獲取財產上不
法利益之故意,昭然甚明,自難卸免其責。
5.被告所為合於「無故」之要件,且無緊急避難之阻卻違法事由之適用:
按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刑
法第24條固有明文。然該條項所規定緊急避難行為,必須在客觀上避難行為係不得已,亦
即須因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正處緊急危難之際,非侵害他人法益別無救
護之途,為必要之條件,因此行為人若有其他可行之方法(例如行為人可選擇逃避措施,
或能請求政府機關協助),且法益所遭之危難程度尚非迫切危急,即與此義不侔,自不能
主張緊急避難(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99號、106 年度台上字第2861號、100 年度
台上字第562 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之選任辯護人雖為被告利益辯護稱:電腦當下確實
存在有資安危險,被告之行為反而阻止後續遭其他惡意駭客攻擊事件之發生,而使告訴人
免於財產等法益之侵害,故符緊急避難之阻卻違法事由,非屬「無故」云云,然查:告訴
人自96年營運至今,已逾13年之期間,平均日載客量達18萬4,000 人次,週末與連續假期
則有每天30萬人次,營運迄今已累計載運旅客亦逾6 億人次,迄今未傳出任何如辯護人所
言,重大資安危險之漏洞,致有對告訴人之財產有法益上損害之緊急危難情事可言,為公
眾所知悉之事實。況依被告於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中表示:104 年間統聯的事件迄本
案發生已逾3 年,就伊個人觀察,臺灣在資安這一塊,已經有所提升;告訴人沒有一個明
顯的漏洞特徵,伊當時以為沒有成功,所以伊沒有辦法截圖回報,伊以為是沒有漏洞的等
語,嗣被告最終仍被告訴人發覺有異而遭查獲,足認臺灣的資訊安全已有所提升,更遑論
有何辯護人主觀臆測被告之行為,反而阻止後續遭惡意駭客攻擊事件之發生等情,是告訴
人毫無財產法益將受危害,且正處於迫切危急之情形無訛。況被告以不斷竄改測試方式之
行為,適為危害資安安全之方式,亦非有效可行之方法,至彰甚明。職是,本案並無告訴
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正處於緊急危難,需以侵害他人法益為必要,又被告所為之方
式非屬可行之方法,揆之上揭意旨,當不符緊急避難之要件,而無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之
阻卻違法事由,是辯護人為被告利益之主張緊急避難,稱本件被告之行為並非「無故」,
礙難憑採。
(三)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1.被告雖辯稱:伊為白帽駭客,網路國內外的白帽駭客都是直接先進行測試,發現漏洞才
會進行通知,或是透過臺灣駭客年會來進行通報;伊是希望網路上的平臺及系統在使用者
操作的時候是安全的,因無法確定有無測試成功,故沒有辦法截圖回傳,俾通知告訴人或
臺灣駭客年會平臺云云。然依被告自行提出之「破解惡意攻擊『白帽駭客』秘密基地曝光
」新聞報導一文中首先提及:「專門攻擊企業或政府機關的網站,但這些攻擊行動都是經
過授權,目的是為了找出網路漏洞」;文末再度提及:「所以跟人家不一樣,我們不可以
任意地去攻擊,那通常要做這件事都必須被授權」等節(見本院審訴卷第105 頁、第107
頁),二度提及即使係白帽駭客亦必須經過授權,才能做測試,益徵被告明確知悉即使是
白帽駭客亦必須經過授權,才能做資安測試,至為明確。況本案爭點並非被告有無通知告
訴人之可能性,而係未經授權,即不能擅自測試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之資訊安全鐵律,否
則將使告訴人電腦電磁紀錄陷於混亂之風險,甚至使告訴人訂購票系統癱瘓之重大災難,
輕則影響社會大眾訂購票之權利,致生告訴人須耗費大量時間、人力檢查勞費之損害。況
告訴人所營事業與廣大社會民眾搭乘大眾交通工具運輸安全至關重要,在被告對告訴人訂
購票系統、運輸安全系統等整體中央伺服器間是否有關連性,於欠缺通盤考量情形下,以
不斷測試的方式變更電磁紀錄及干擾告訴人電腦或相關設備,其餘有關設備是否會連帶受
影響尚屬不明,實有欠考量,甚至可能影響大眾搭乘運輸工具之安全性,是被告所為恰是
破壞網路資訊平臺安全之舉動,被告所辯,洵無可採。
2.被告另辯稱:伊行為並非為賺取獎金,伊之目的係為資訊安全,若是惡意攻擊,就不會
留下真實身份,主觀上並無犯意云云,惟被告實有為自己獲得財產上不法利益意圖之主觀
上犯意,業經本院認定如上,是否留下真實姓名與主觀上有無犯意要屬二事,是被告所辯
,容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被告於前揭時地以上開方式,未經告訴人授權或同意,以其手機連接其所
有之筆記型電腦所安裝之攔截程式,透過不斷測試的方式,竄改變更電磁紀錄之參數,再
將經竄改後之訊息封包電磁紀錄,透過上開筆記型電腦傳送至告訴人訂票伺服器內,干擾
告訴人之電腦相關設備,並輸入虛偽資料、不正指令,變更本案告訴人20萬元之財產權紀
錄,幸告訴人發現退款金額異常而未遂,又被告主觀上具不法所有意圖及故意,因而該當
無故變更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無故干擾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及非法以電腦
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得利之未遂犯行等情,可堪認定,是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
論科。
二、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
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59 條及第360 條
均於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而於同年月27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59 條及第360 條各
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
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而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並規定:
「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
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
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 月29日至94年1 月7 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
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 倍」,是刑法第359 條及第360 條於108 年12月25日修正前,所定
罰金數額均應提高為3 倍。修正後刑法第359 條及第360 條則各規定:「無故取得、刪除
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
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
以下罰金」,基此,本次修正目的顯係將原本尚須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2 項
規定計算得出之罰金數額,直接規定成法定罰金刑度,以減少法律適用之複雜度,增加法
律明確性,此亦有前開條文修正理由略謂:本罪增訂於92年6 月3 日,爰依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1 第2 項但書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3 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
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等語可資佐證,並未改變構成要件之內容,亦無處罰輕重之
變更,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
第359 條及第360 條,即為已足。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144.179.162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86599430.A.FB2.html
推
04/11 18:04,
4年前
, 1F
04/11 18:04, 1F
推
04/11 18:04,
4年前
, 2F
04/11 18:04, 2F
→
04/11 18:05,
4年前
, 3F
04/11 18:05, 3F
推
04/11 18:06,
4年前
, 4F
04/11 18:06, 4F
推
04/11 18:06,
4年前
, 5F
04/11 18:06, 5F
推
04/11 18:06,
4年前
, 6F
04/11 18:06, 6F
推
04/11 18:07,
4年前
, 7F
04/11 18:07, 7F
推
04/11 18:07,
4年前
, 8F
04/11 18:07, 8F
推
04/11 18:07,
4年前
, 9F
04/11 18:07, 9F
→
04/11 18:07,
4年前
, 10F
04/11 18:07, 10F
→
04/11 18:07,
4年前
, 11F
04/11 18:07, 11F
推
04/11 18:07,
4年前
, 12F
04/11 18:07, 12F
→
04/11 18:08,
4年前
, 13F
04/11 18:08, 13F
推
04/11 18:09,
4年前
, 14F
04/11 18:09, 14F
噓
04/11 18:10,
4年前
, 15F
04/11 18:10, 15F
推
04/11 18:11,
4年前
, 16F
04/11 18:11, 16F
推
04/11 18:11,
4年前
, 17F
04/11 18:11, 17F
推
04/11 18:12,
4年前
, 18F
04/11 18:12, 18F
→
04/11 18:12,
4年前
, 19F
04/11 18:12, 19F
推
04/11 18:12,
4年前
, 20F
04/11 18:12, 20F
→
04/11 18:13,
4年前
, 21F
04/11 18:13, 21F
→
04/11 18:13,
4年前
, 22F
04/11 18:13, 22F
→
04/11 18:14,
4年前
, 23F
04/11 18:14, 23F
推
04/11 18:14,
4年前
, 24F
04/11 18:14, 24F
推
04/11 18:15,
4年前
, 25F
04/11 18:15, 25F
→
04/11 18:15,
4年前
, 26F
04/11 18:15, 26F
推
04/11 18:16,
4年前
, 27F
04/11 18:16, 27F
噓
04/11 18:16,
4年前
, 28F
04/11 18:16, 28F
→
04/11 18:16,
4年前
, 29F
04/11 18:16, 29F
推
04/11 18:16,
4年前
, 30F
04/11 18:16, 30F
→
04/11 18:17,
4年前
, 31F
04/11 18:17, 31F
推
04/11 18:19,
4年前
, 32F
04/11 18:19, 32F
推
04/11 18:20,
4年前
, 33F
04/11 18:20, 33F
推
04/11 18:21,
4年前
, 34F
04/11 18:21, 34F
→
04/11 18:21,
4年前
, 35F
04/11 18:21, 35F
→
04/11 18:21,
4年前
, 36F
04/11 18:21, 36F
噓
04/11 18:21,
4年前
, 37F
04/11 18:21, 37F
→
04/11 18:21,
4年前
, 38F
04/11 18:21, 38F
推
04/11 18:22,
4年前
, 39F
04/11 18:22, 39F
→
04/11 18:24,
4年前
, 40F
04/11 18:24, 40F
→
04/11 18:25,
4年前
, 41F
04/11 18:25, 41F
→
04/11 18:26,
4年前
, 42F
04/11 18:26, 42F
→
04/11 18:26,
4年前
, 43F
04/11 18:26, 43F
→
04/11 18:26,
4年前
, 44F
04/11 18:26, 44F
→
04/11 18:28,
4年前
, 45F
04/11 18:28, 45F
推
04/11 18:28,
4年前
, 46F
04/11 18:28, 46F
→
04/11 18:29,
4年前
, 47F
04/11 18:29, 47F
推
04/11 18:29,
4年前
, 48F
04/11 18:29, 48F
推
04/11 18:31,
4年前
, 49F
04/11 18:31, 49F
→
04/11 18:31,
4年前
, 50F
04/11 18:31, 50F
→
04/11 18:32,
4年前
, 51F
04/11 18:32, 51F
推
04/11 18:33,
4年前
, 52F
04/11 18:33, 52F
→
04/11 18:40,
4年前
, 53F
04/11 18:40, 53F
推
04/11 18:44,
4年前
, 54F
04/11 18:44, 54F
噓
04/11 18:44,
4年前
, 55F
04/11 18:44, 55F
推
04/11 18:46,
4年前
, 56F
04/11 18:46, 56F
→
04/11 18:47,
4年前
, 57F
04/11 18:47, 57F
→
04/11 18:48,
4年前
, 58F
04/11 18:48, 58F
推
04/11 18:51,
4年前
, 59F
04/11 18:51, 59F
推
04/11 18:56,
4年前
, 60F
04/11 18:56, 60F
→
04/11 18:57,
4年前
, 61F
04/11 18:57, 61F
推
04/11 18:59,
4年前
, 62F
04/11 18:59, 62F
→
04/11 19:00,
4年前
, 63F
04/11 19:00, 63F
推
04/11 19:02,
4年前
, 64F
04/11 19:02, 64F
→
04/11 19:02,
4年前
, 65F
04/11 19:02, 65F
推
04/11 19:03,
4年前
, 66F
04/11 19:03, 66F
→
04/11 19:03,
4年前
, 67F
04/11 19:03, 67F
噓
04/11 19:03,
4年前
, 68F
04/11 19:03, 68F
→
04/11 19:03,
4年前
, 69F
04/11 19:03, 69F
→
04/11 19:04,
4年前
, 70F
04/11 19:04, 70F
→
04/11 19:04,
4年前
, 71F
04/11 19:04, 71F
→
04/11 19:04,
4年前
, 72F
04/11 19:04, 72F
噓
04/11 19:05,
4年前
, 73F
04/11 19:05, 73F
推
04/11 19:07,
4年前
, 74F
04/11 19:07, 74F
噓
04/11 19:09,
4年前
, 75F
04/11 19:09, 75F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CMJ0121 (106.1.229.246 臺灣), 04/11/2020 19:10:38
→
04/12 09:42,
4年前
, 76F
04/12 09:42, 76F
→
04/14 10:48,
4年前
, 77F
04/14 10:48, 77F
→
04/15 10:45,
4年前
, 78F
04/15 10:45, 78F
→
04/15 10:46,
4年前
, 79F
04/15 10:46, 79F
→
05/06 18:50,
4年前
, 80F
05/06 18:50, 80F
推
05/14 00:00,
4年前
, 81F
05/14 00:00, 81F
推
05/17 13:36,
4年前
, 82F
05/17 13:36, 82F
NetSecurity 近期熱門文章
PTT數位生活區 即時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