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Re: [問題] 關於郵購與訪問買賣

看板LCD (電腦螢幕)作者 (奕之華)時間20年前 (2004/12/15 05:5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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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consumer 看板] 作者: legist (請進 consumer 板) 看板: consumer 標題: Re: [問題] 關於郵購與訪問買賣 時間: Wed Dec 15 03:07:10 2004 ※ 引述《evilmask (奕之華)》之銘言: : 想先確認一下,之所以郵購以及訪問買賣可以有七天鑑賞期,是因為 : 未能檢視商品以及突然而來的買賣,未能有心理準備,這樣說,對嗎? : ^^^^^^^^^^^^^ : 我想聊的就是未能檢視商品這件事情。 : 這次資訊展我們有板友在買的現場不給測(其實不知是不給測還是不給測亮點,先以 : 較嚴的不給測來聊)。 : 資訊展不被認定為郵購或訪問買賣,不過,實在很有可能根本就沒辦法檢視商品 : 就直接買回去了。 : 如果是這樣的情形,有可能會有七天鑑賞期嗎?   我個人對於消保法第十九條關於「訪問買賣」及「郵購買賣」的要件的看法 是,不在乎是否已檢視商品,只要買賣的方法符合上二者之要件,即屬之。   對於「訪問買賣」,例如台灣麥克或是葛羅里好了,他們設攤時大多都有把 書拿出來給人家看,但不會因為消費者實際上有看到該書了,就不能擁有七天鑑 賞期內可退貨的權利。只要是以「訪問買賣」,亦即有符合消保法第二條中對於 「訪問買賣」的定義者,即有七日任意解約權。   我能明白你的疑慮。只是,行政院的函令解釋都認為資訊展(或書展等等) 並不構成訪問買賣,若僅因為消費者沒辦法檢視商品,就讓消費者擁有七天鑑賞 期,反而是無視於政府的解釋,也對於廠商有某種程度的提高成本。   不過我認為有一條路可以走。就是,行政院只說消費者自由進入資訊展並不 能構成「訪問買賣」,但沒有提及「郵購買賣」的部分。(我印象中似乎是如此 ,還請大家指正!也請大家可以幫我找找那個函令解釋,因為我找不到呀~)   「郵購買賣」的定義是(參消保法第二條第十款):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 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 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基本上,你到電腦展去,如果完全沒有展示機,只有產品的型錄及標價,那 麼消費者仍為訂購時,我認為仍有郵購買賣的適用,因為完全符合上面的定義。 但如果廠商有擺出展示機的話,基本上就有可能無法適用本條了。因為你已經看 到了你想買的商品的樣子了,即使現場沒貨,而無法看到你要買的那台,也應該 不能解釋成消費者仍未能檢視商品。至於消費者事後拿到的那個商品是否完好或 有瑕疵,是否具備現場展示機應有的品質,這都無涉乎消保法的問題,可以直接 從民法的物之瑕疵擔保來作處理(民法第三五四條以下)。所以也就沒有七日的 任意解約權了。   這是我個人的意見。若大家有什麼想法,請多加討論,並不要以我的想法為 完全正確的答案,我還沒有這個把握~。 -- 消費者◢██ ◢██ ◢█◢◢██ ◢◢█◢███◤◢██ 站起◢◤◢◤◤◢◤◤█◤◢◤ ◤◤◢◤◢◤█◤◤ ◢◤◢◤ 來◢◤◢◤◢◤◢◤◢◤██ ◢◤◢◤◢◤◢◤◢◤██◤◤◢◤◤◢ ◢◤◢◤◢◤◢◤◢ ◢◤◤◢◤◢◤◢◤◢◤◢◤ ◢██◤◤消 ██ ██◤◢◤◢◤██◤██◤◢◤◢◤◢◤◢██◤◤◥◣◤費者 ██◤ ██◤█◤█◤ ██◤ ██◤█◤█◤█◤███◤█◤◥█來這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172.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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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在精采,謝謝你,借轉LCD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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