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雅虎暫停追討flickr.tw網名

看板Flickr (flickr)作者 (B男)時間17年前 (2007/09/28 23:46), 編輯推噓4(400)
留言4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http://taiwan.cnet.com/news/software/0,2000064574,20124224,00.htm 才寄出律師信索討flickr.tw網域的雅虎,昨(27)日再度委託律師撤回該信函,域名爭議 事件暫告平息。 以flickr.tw網域名稱經營個人部落格的網友CK,日前接獲相簿社群網站Flickr母公司雅 虎委託本地律師寄出的律師函,要求他讓出自行註冊的 flickr.tw域名,引發大批網友聲 援與CNET等媒體報導。不過CK昨在部落格上表示,雅虎昨再次透過律師對其發出信函,表 示欲撤回稍早發出之信函,而Flickr創辦人Stewart Butterfield 亦親自發信給他,表示 域名爭議將由CK與Flickr直接協商,雅虎與委任律師不再介入,爭議事件暫時平息。 在美國雅虎委託理律法律事務所於八月16日發給CK的律師函中,指CK建置之「Blog of Flickr Hacks」部落格由於採用flickr.tw為網域名,有侵害Flickr網站商標權之嫌,要 求CK交回該域名,CK當時撰文表示自己只是小老百姓,很怕被告,因而決定關站。由於CK 之部落格提供大量個人使用Flickr服務與開發相關應用之心得,雅虎的律師函與CK欲關站 的決定引發大批網友留言表達不滿,認為雅虎行動行徑形同威脅。 對於雅虎撤回律師函以及Butterfield親自寫信說明等事件後續發展,站長CK在部落格上 表示為人低調,僅對撰寫專業文章感到興趣,因此不願接受媒體訪問,但感謝聲援之網友 ,「從沒想到大家如此重視這次的事件,」他留言道。 台灣雅虎奇摩則表示樂見事件有了平和發展。該公司公關主任許卉妃表示,在向總公司解 釋相關狀況後,總部便快速做出撤回律師信的決定,但對於總部的決策原因,她則說,由 於此次網域名事件是由美國發起,台灣分公司在此次事件並無參與,因此不便代為發言。 flickr.tw落幕 flickr.com.tw標售中 雅虎大動作發律師函向台灣用戶索討flickr.tw域名的事件雖暫告平息,但雅虎似乎並未 向所有註冊與flickr相關網域名的註冊人發出法律信函。 例如flickr.com.tw,根據TWNIC之登記資料,該域名為艾康科技公司所持有,但CNET致電 該公司,該公司坦承自2005年起即已註冊了該域名,但迄今從未收到過來自雅虎的律師函 。 而值得注意的是,這個也還不在雅虎手上的flickr.com.tw,甚至還委託給海外的域名交 易商Sedo公開標售中。 對於發放律師函不同調的問題,台灣雅虎奇摩表示無法回應,而美國雅虎委任的蔡瑞森律 師,則以會議繁忙為由,無法接受CNET的採訪。 經營網域名註冊與管理顧問服務的網路中文副執行長杜敏蓉分析,依據域名爭議處理辦法 ,搶先註冊者必須是惡意註冊、非法牟利或有具體侵害商標持有人權益等行為,才會判定 須將域名交還給商標持有人,換言之,她認為雅虎對flickr.tw之持有人CK態度軟化,可 能與CK之行為不符上述要件有關。 至於公然標售flickr.com.tw網域名的行為,杜敏蓉說,雖然是牟利行為,但還牽涉到 Flickr公司之商標取得時間是否比該網域註冊時間來得早有關,「如果Flickr的商標取得 時間晚於艾康註冊的2005年,則Flickr未必有勝算,」杜敏蓉說。 她亦以iPhone為例補充道,12年前iPhone.com這個網域就已被有心人士註冊下來,還每年 續用,遠早於蘋果公司推出iPhone的時間,蘋果不易打贏官司,只好用買的,「業界傳聞 蘋果光為了這個域名就付了上百萬美金,」她說。 「域名爭議有時候非常複雜,持有商標權並不見得就是取得域名的保證,」杜敏蓉說。 ---- Flickr創辦人Stewart Butterfield親自寫信致歉了 不過我比較好奇的是flickr.com.tw反而沒被雅虎警告 難道是雅虎柿子挑軟的吃,打架挑弱的打? -- ◣ ◢◣ 傻 ︱ 爹會吃我嗎? 孩怎 ︱ 大哥! 爹! 好吃! \ ▁︶ ︶▁ 子麼 ︱ \ \ □︵□ ◣ ◢ ▁≡▼≡▁ /,可 ︱ `~●" ~● 能 ︱ ~●~● .██. ! ︱ ╰───╯ by menb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5.90.105 menb:轉錄至看板 Gossiping 09/28 23:47

09/29 00:02, , 1F
難道是不確定flickr的商標權是否較早嗎?
09/29 00:02, 1F

09/30 07:21, , 2F
只是單純先挑個人用戶打而已……… =_=||
09/30 07:21, 2F

10/02 05:00, , 3F
非惡意使用,何罪之有?
10/02 05:00, 3F

10/02 22:38, , 4F
夫匹夫無罪,懷璧其罪也
10/02 22:38, 4F
文章代碼(AID): #16_I70Hs (Flickr)
文章代碼(AID): #16_I70Hs (Flick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