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文創春天!創意列有價資產
【聯合晚報╱記者邱瓊平/台北報導】 2009.12.07 02:57 pm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5294198.shtml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審查「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文建會主委盛治仁(右後)
在旁不時與幕僚耳語。
記者屠惠剛/攝影
立法院教育委員會今天審查「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初審通過政府應推廣「文化創意有
價」的觀念,也就是說文化創意將是可評價的資產,對未來文創產業發展將是一大突破。
另外,文創法明列16項產業別,視覺藝術產業、出版產業、廣告產業與創意生活產業等,
全入列。
文創法可望在立法院本屆會期通過,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本周起展開逐條審查,行政院
版本原列文創法適用的產業僅有五項,今天引發立委討論,並要求文建會應詳列產業類別
,最後修正為16項,今天中午初審獲得通過。
文創法明列的產業包括:視覺藝術產業、音樂資產應用及文化展演設施產業、工藝產業、
電影產業、廣播電視產業、出版產業、廣告產業、產品設計產業、視覺傳達及設計產業、
設計品牌時尚產業、建築設計產業、數位內容產業、創意生活產業、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
產業,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
另一項突破,則是通過政府應推廣「文化創意有價」的觀念,充分開發、運用文化創業資
產;政府用於有形或無形的文化創意支出,經濟效用年限達兩年以上,也應編列為資本門
經費運算。
立委表示,文化創意有價的觀念落實後,政府編列相關預算時,可考慮設計費用,文化創
意也可被評價。
此外,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今天也初審通過政府可鼓勵文化創意產業進行產官學合作研
究及人才培訓,以培育文化創意產業人才。
終於要立法了,文化產業發展有望(?)
希望政府能有更多作為
台灣設計相關產業環境真的很嚴峻 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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