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著作權相關問題

看板DSLR (單眼相機)作者 (土豆)時間13年前 (2013/01/04 20:32), 編輯推噓5(507)
留言12則, 7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最近朋友遇到一件跟相片著作權有關的案件 於是PO上來跟大家分享討論 朋友在自97年3月起至今拍攝若干商品照片刊登於雅O拍賣 不料在101年8月發現自身數件商品照片及文案遭露O拍賣一賣家盜用 朋友要求該賣家下架所盜用圖文,卻未受該賣家理會 於是陳報檢察官向該賣家提起侵權訴訟 照片拍得如何先不討論 請問大家覺得該賣家是否有侵害朋友的著作權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5.176.142

01/04 20:46, , 1F
朋友如果擁有商品本身著作權再來談這個問題
01/04 20:46, 1F
如果小弟學疏才淺搞錯的話還請多多包涵 不過商品本身享有的應該是專利權才對吧?

01/04 21:13, , 2F
照片是著作權,因為是拿來賣東西,所以應該是圖利的部分
01/04 21:13, 2F

01/04 21:13, , 3F
就圖利的部分應該是可以要求賠償
01/04 21:13, 3F


01/04 21:36, , 5F
看你拍什麼 如果是拍畫或卡通動漫商品 就很難主張
01/04 21:36, 5F

01/04 21:37, , 6F
這種可能要找一下判例 雖然可能沒有XD
01/04 21:37, 6F

01/04 21:39, , 7F
之前有先例,請參考~ http://ppt.cc/Gel4
01/04 21:39, 7F

01/04 21:40, , 8F
請詳細備份存證、錄音等等,法庭上就有證據了!
01/04 21:40, 8F

01/04 22:41, , 9F
看照片是否有創作部份 可以參考著作權成立要件
01/04 22:41, 9F

01/04 23:25, , 10F
先告下去再說,到了檢察官面前大多數都會談和解
01/04 23:25, 10F
其實證據皆已備妥,唯對方欠缺和解誠意 故向檢察官提出陳報狀,希望向對方提起侵權訴訟 不過檢察官的回應還蠻有趣的 .............................................................................. “若精神作用程度甚低的作品,因不具備原創性,並非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自不應受該 法保護。” ”觀諸告訴人提出上揭之商品照片,對於攝影對象、構圖、角度、光線速度進行等要素並 未見有何特殊之選擇或調整,亦未有光影處理或藝術上之技術,僅係屬[以攝影機對上開 商品單純之拍攝表現方式],並無任何藝術賦形方法之呈現,精神作用程度甚低,並不足 以讓人認識著作人的個性及獨特性,因欠缺人格之精神作用,無法表達著作人內心思想或 感情,讓難認係著作權法所指著作。 如認定此種僅係[將實物外觀呈現]的照片、圖樣為著作物,則此後所有拍攝相同實物之攝 影圖片者,均不免涉及著作權法上之重製或修改之刑責 . . . . . ” .............................................................................. 簡單來說,照片是否達著作權保障標準,係由檢察官及法官之主觀認定 過去也有一審判斷照片無獨創性,但二審逆轉的例子 不過由於對方實在欠缺誠意,因此朋友這次打算以商攝方面聲請再議 ※ 編輯: aapotato 來自: 1.175.176.142 (01/05 01:38)

08/18 17:13, , 11F
//www.taaze https://muxiv.com
08/18 17:13, 11F

10/06 01:35, , 12F
先告下去再說,到了檢察 https://daxiv.com
10/06 01:35, 12F
文章代碼(AID): #1GvilrMm (DSLR)
文章代碼(AID): #1GvilrMm (DSL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