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斷訊2小時 月租減5%
作者: 【中央社台北十九日電】 | 台灣新生報 – 2011年12月20日
智慧手機夯,消保會通過對電信業者新服務契約範本,未來消費者可以向業者申請試用行
動上網服務,以最長七天為限,合約中也要求業者明訂違約金償還公式,讓消費者不花冤
枉錢。
同時,對業者暫停通信可扣除消費者電信服務費,新服務契約也規定,原本通信必須連續
阻斷十二小時以上才可以減免當月月租費五%費用,改為斷訊兩小時即可申請減免當月月
租五%。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法制組組長陳星宏說,現在通訊發達,斷訊兩小時就很難過了,
斷訊十二小時才能減免月租費,相當不合理。
而原先規定五天(一百廿小時)才能申請當月月租費全免或提供等值電信服務,消保會認
為五天時間太長,改為七十二小時(三天)即可申請月租費全免。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今天公佈「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契約範本」,一個月內由國家
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後,即可正式實施。
陳星宏表示,iPhone4S在台灣已經上市,很多民眾想要換新機,又面臨綁約期間違約金問
題,但現行各家電信業者對違約金計算方式不盡相同,也不夠透明化,消保會常接獲民眾
投訴,新的服務契約範本明確規範計算公式,避免消費者多花冤枉錢。
陳星宏舉例,如果綁約兩年(廿四個月),民眾使用到廿三個月想要解約,電信業者計算
補貼款時,應以契約約定總金額與綁約期間為基準,扣除消費者使用期間廿三個月總金額
除以綁約的廿四個月比例金額,所剩下的餘額做為消費者償還電信業者金額,這樣消費者
償還的違約金額變少。
此外,由於智慧手機愈來愈普及,民眾想要用手機上網,但又不確定居家或是活動區域上
網品質,新的服務範本也規定消費者可向業者申請試用,評估訊號傳輸品質後再決定是否
申辦,試用期間最長以七天(一六八小時)為限,一門號僅提供消費者試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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