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部落格小心! 上傳資料不能侵犯他人著作權
部落格小心! 上傳資料不能侵犯他人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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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新聞網 2009/04/21
立法院上午三讀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只要三度被認定侵權,網路服務提供者(ISP)將
可依法對使用者停權。經濟部智慧財局長王美花強調,這項修法主要是要提供ISP業者更
好的發展環境,避免陷於動輒「侵權」恐懼之中;對於一般民眾從ISP下載相關資料,並
無影響。
王美花說,修法對一般學生、民眾從網路下載音樂、影片等的行為,並沒有影響。不過,
她也強調,如果網友下載後有「侵權」的使用行為,仍需負相關法律責任。
過去各家ISP業者常面對被告侵權的訴訟風險,此次智財權修法,在法律上明訂ISP的「責
任避風港」。
ISP業者「責任避風港」,主要指著作權的權益人如果發現網路服務上有被侵權,可立即
告知ISP業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再通知使用人,並移除「侵權」的相關內容或資訊。這種
情況下,網路服務提供者免負「侵權」責任,但權益人可以對「侵權」使用人提出「侵權
」告訴。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長王美花指出,新的修法主要是提供ISP 業者一項法源依據,可對使用
人約定,只要違犯著作權3次,即可不提供服務。所謂的「不提供服務」,應該有幾種方
式,其中包括將「侵權」內容部分從網路上移除;至於中斷服務,則是很嚴重程度的「不
提供服務」。
她指出,這次修法,一般學生、民眾如有受影響,應該主要在於自己在網路建立部落格,
上傳的資料不能侵犯他人著作權,否則可能遭到ISP業者「不提供服務」的處置。
【聯合晚報╱記者沈明川╱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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